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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协定贸易项下结、售汇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汇管函字[1994]第115号

颁布时间:1994-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

  你行中银财〔1994〕11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凡记帐外汇项下动用“921”科目国家记帐外汇储备的,由你行按原程序办理。

  二、记帐贸易不得动用国家现汇储备。对于根据两国协议需动用国家现汇储备偿还记帐贸易逆差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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