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

汇国函字[1995]第020号

颁布时间:1995-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决定对“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快)报”做进一步补充修改,详细说明如下:

  一、报表报送渠道、时间及方式

  1.报送渠道: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各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以下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汇总本行及辖内分支行的统计数据(以行政区域划分),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在京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的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设在京外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或国际业务部)的数据报送当地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将辖内(含计划单列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一并上报总局国际收支司。计划单列市分局将统计报表报送所属省局,由省局汇总上报,同时抄报总局。

  2.报表报送时间及方式:各地外汇管理局汇总辖内数据后,“旬报”(见附表七)于旬后5日内,“月报”(见附表五、附表六)于月后8日内以传真(只传项目代号及当期发生数)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月报在传真发出当日再以书面形式报送(见附表一、二、三、四)“旬报”只报传真表,不报书面报表。

  “月报”书面报表分为两种表式。一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为辖内收入、支出汇总表;二是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为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明细表。各地分局根据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的数量,确定明细表栏目的多少。

  总局国际收支司传真电话:(01)491.0063、491.0064

  联系电话:(01)491.0061、491.176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编:100101

  联系人:侯莲芳、金梅

  二、报表增加修改内容如下:

  1.贸易收支项

  贸易收入、贸易支出大项中将“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列明统计。

  2.非贸易收支项

  非贸易收入、非贸易支出大项中增设其中项“外商投资企业”。细项增加“国内居民外汇”、“政府机构交往”、“外国驻华商务机构”三个细项。非贸易收入还增加,“土地批租”细项。原“利润、利息”细项下增设“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子项。

  3.资本收支大项中各细项均将“外商投资企业”单列。资本支出项目中增加“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商投资企业资本汇出”两个细项。

  4.外汇交易买入、卖出大项中,“银行间市场买入”和“银行间市场卖出”分别增加“代理”子项。

  5.本期末现汇帐户余额大项中分设“国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外汇”和“其他”四个细项目。

  6.“贸易收入”指标含义改动。出口“贸易收入”项目中对外退赔外汇的支出和出口项下的佣金、运保费、从属费支出作冲减贸易收入统计。

  三、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新修改的报表为:

  1.表名:“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旬)报”(分月报书面报表“收入部分”、“支出部分”,月报传真报表“收入部分”、“支出部分”及旬报传真报表见附表一、二、五、六、七)。表号:汇国统1表。

  2.表名:“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月报明细表”(分“收入部分”和“支出部分”见附表三、四)。表号:汇国统2表。

  修改后的报表,“月报”从报送1995年1月份的统计报表开始执行,“旬报”从报送1995年2月上旬的统计报表开始执行。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此文后,即布置转发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省以下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向其上级行报送该表的同时抄报同级外汇管理局。为了便于统计部门及时掌握折算率变动情况,若遇折算率调整,请各分局及时转告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