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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闭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银发[1998]519号

颁布时间:1998-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开办的外币清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币清算关闭分两步进行,广东、青岛、河南、福建、宁波、大连、云南、山东、陕西、山西、安徽、汕头、青海、内蒙古、重庆、甘肃、广西、湖南等18家分局作为第一批先行关闭,深圳、江苏、湖北、上海、北京、厦门、天津等7家分局暂且保留,待总局调查后再确定业务关闭的具体步骤。但在此期间,这7家分局只能从事同城外币清算业务,不再办理异地清算,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下发的有关管理文件。

  二、上述18家分局的外币清算业务关闭事宜,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在11月5日前停止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票据提出、提入工作。

  (二)11月5日~12月5日,停办清算业务的分局进行资金清理:

  1.11月15日前将总局垫付的8万美元铺底资金及1998年1~10月应上划的利息2,000美元转入总局储备管理司在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美元账户,账号:50030000442000001,并在划款单相应栏目内注明。

  2.11月底前将各金融机构存款退清。

  3.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各分行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8〕186号文规定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未开立专用账户的,应开立专用账户。各分行如有将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存入外币清算账户的,应在11月底以前转入当地分行所开立的专用账户。

  4.12月5日前按照每年年终利润并账方式将盈利收入结汇后并入当地分行大账。

  (三)资金清理结束后,请各分局在12月上旬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内审司)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上报清理关闭情况。

  (四)1998年1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组织对各地外币清算业务进行业务审计。

  各分局应严格按上述步骤进行清理和关闭,在未清理结束前,有关业务人员不得调离原工作岗位。清理结束后,原业务工作人员由当地分局调配使用。审计结论未作出前,原业务人员不得调离人民银行。审计期间应随时接受审计组质询。

  以上事项,请各分行、分局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01,684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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