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1998]78号
颁布时间:1998-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目前一般案件查处工作已进行了一段时间,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各分局的查处进展、指导下一步检查工作,分清银行的违规责任,总结经验,堵塞漏洞,请各分局对一般案件查处中涉及银行违规问题等情况进行汇总,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般案件中涉及的银行违规问题。各分局在查处骗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案件的过程中,要对案件中银行所涉及的违规问题进行汇总,作出处罚。为了掌握这方面的工作进展,请认真填写“一般案件中银行违规情况表”(见附表1),并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第一次请在本月27日以前上报,以后每半个月上报一次新情况。发现银行重大违规问题应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公安部门查处的骗汇5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案件涉及的银行违规问题也应由外汇局作出行政处罚,请另外填表上报(格式同附表1)。
二、向公安部门移交一般案件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总件数、涉案总金额,以及具体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假报关单份数、涉案金额、是否代理进口、委托单位)。各分局汇总后,填写“一般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一览表”(见附表2),请于11月27日上报一次,以后每移交一起案件,务必请及时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
三、涉案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各分局在查处骗汇案件中,如发现涉案企业属于无工商执照或有工商执照但注册地址虚假或有工商执照但其所租赁经营场所人去楼空的情况,请汇总填报“涉案企业工商登记违规情况表”(见附表3),以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本报表第一次在11月底前上报总局外汇检查办公室,以后每月底报新情况。
四、案件移交其他分局情况。在一般案件查处过程中,部分分局已将一些案件移交给其他分局查处。各分局要将移交案件以及受理移交案件情况进行汇总,并列明移交和受理移交案件的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假单份数、骗汇金额)以及立案查处情况上报总局检查办公室。
五、银行“二次核对”的。分局在查处一般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银行未按规定进行“二次核对”或者银行在付汇前进行了“二次核对”并得到海关回复关单为真实的情况,要单独汇总,在案件查处情况汇报中列明,并在案件总结报告中反映。
此次外汇检查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有关领导高度重视。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查处工作的信息汇总和反馈,认真落实报送任务,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并按时上报。总局将以各分局上报报表和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作为考核分局外汇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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