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国函字[1998]第046号
颁布时间:1998-0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由于自1991年开始实行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没有规定已核销凭证的保留期限,近年来,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各分局留存的原始凭证越来越多。现就已核销凭证的保留期限规定如下:
从办妥核销之日起,已核销过的出口收汇核销纸张凭证凡满三年的,在确保电脑数据完整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销毁;未核销的纸张凭证应长期保留不得销毁。如需调阅已销毁的凭证,可以通过电脑查询,以电脑数据为准,电脑数据的保留期限为十年。电脑数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阅。请各分局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