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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42号

颁布时间:1998-06-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划出的职能。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交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强化的职能。

  1.围绕国际收支平衡表,加强对表内各项目的外汇流入、流出以及本外币兑换行为的监督、统计和分析;完善国际收入统计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

  2.严格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交易,依法对经常项目下外汇的汇入、汇出和兑付进行必要的事后核查,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混入经常项目。

  3.依法加强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防止国际短期游资的套利和投机活动对我国金融、外汇市场的冲击。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加强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批和管理。

  4.加强外债统计与监测,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5.依法加强监管外汇市场。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入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

  (一)综合司(人事司)

  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组织、督办催办、文档管理工作;承办来信来访、保卫保密、外事接待工作;按照权限管理人事、外派和培训工作;管理机关财务。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拟定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管理政策,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组织政策宣传和信息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

  (三)国际收支司

  组织实施国际收入统计申报制度和全国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国家外汇收支统计表及银行结售汇统计表;对外汇收支、国际收支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研究人民币汇率政策,监督检查人民币汇价实施情况和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

  (四)管理检查司

  监督经常项目下的汇兑行为,对超比例、超金额的经常项目下的售、付汇进行事前的真实性审查;组织实施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检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活动,协助公安、工商、税务、法院调查处理涉及外汇的违法案件。

  (五)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依法对境内机构借用国外商业性债务性资本、发行外币债券、对外担保以及对外发生债权等资本交易和汇兑进行管理,对所有外债和对外担保进行登记和统计监测;对还本付息进行审核;对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进行风险审查;对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上市外币股票的汇兑事务进行审核。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拟定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方案;确定国家外汇储备资产组合中的地区分布、币种安排、期限搭配、工具选择等;进行日常的外汇交易、清算和结算等经营性工作;监督检查委托储备资产的经营状况;联系海外分支机构;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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