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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开行国金[1998]189号

颁布时间:1998-07-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外汇贷款)的管理,规范借贷行为,提高外汇贷款资产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以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贷款通则》、《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开展外汇贷款业务,并按照审贷分离和资金使用的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自主发放贷款。

  第三条 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局是办理外汇贷款的业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外汇贷款的对象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具备贷款条件和外汇还款能力的法人(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外汇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业务规章制度;

  (二)借款人所有者权益占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项目自有资金应存入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

  (三)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列入国家或地区利用外资计划以及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四)资金投向正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

  (五)建设配套条件齐备,其他资金落实;

  (六)产品有市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可靠的外汇还款来源;

  (七)能够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如由第三方保证,则保证担保人应具有可靠的外汇还款来源。

  第六条 外汇贷款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批准使用外汇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高科技中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外汇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贷款的方式、种类、期限、利率和费用

  第七条 贷款方式。外汇贷款方式为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开发银行原则上不发放外汇信用贷款。

  第八条 贷款种类。外汇贷款种类包括:

  (一)现汇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利用自有外汇资金发放的贷款;

  (二)境外筹资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利用以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债、国外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方式筹措的外汇资金发放的贷款或转贷款;

  (三)国家外汇储备贷款是指开发银行利用国家外汇储备发放的贷款。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现汇贷款的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具体商定,其中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10年;

  (二)境外筹资贷款的期限,参照国外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由开发银行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国家外汇储备贷款的期限,按照国家外汇储备贷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利率。

  (一)现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不同期限外汇贷款利率和同业水平确定,可采用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

  (二)国际商业贷款、境外发债的贷款利率根据境外筹资成本、借款人资信以及项目情况确定,出口信贷、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的转贷款利率,采用在国外贷款协议的利率基础上加一定利差的方式确定;

  (三)国家外汇储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费用。外汇贷款的费用包括:

  (一)国外贷款协议规定包括的但不限于风险费、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以及其他杂费在内的各种贷款费用;

  (二)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协议或转贷款协议所规定包括的但不限于律师费、杂费等在内的各种外汇贷款费用。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评估和审批

  第一节 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具备外汇贷款使用条件的,即可以向开发银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外汇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开发银行在接到借款人申请书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在开发银行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国家政策、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外汇资产负债计划,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确定融资方案。如经初步审查确定借款申请不符合开发银行外汇贷款使用条件的,开发银行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二节 贷款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开发银行初步审查的外汇贷款项目,开发银行将在项目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贷款条件评估。

  第十五条 外汇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的评审,包括对借款人法人资格与资信、组织方式、隶属关系、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状况等的评审;

  (二)项目总投资评审,主要审核项目的投资估算是否打足或是否估算过高;

  (三)资金筹措渠道及方式的评审,主要对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审;

  (四)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的评审,主要指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对项目建成后财务收入与成本、现金流量、资产负债、还贷能力、不确定性(特别是外汇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评审;

  (五)担保评审,主要是对担保人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的评审;

  (六)项目综合评审,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市场供求矛盾分析、行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财务可行性进行总体评审。

  第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在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评估时给予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下列书面材料:借款人的情况材料、贷款项目的情况材料、担保的情况材料、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贷款审批

  第十七条 外汇贷款审批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外汇贷款项目依据下列批准权限,分级进行审批:

  (一)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下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国际金融局贷款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二)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以上的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经国际金融局贷款评审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主管行长和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 外汇贷款项目一经批准,不允许追加贷款额度。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额度的,由原各级审批机构按原批准的贷款额度加上新追加额度的总和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审批。

  第二十条 外汇贷款项目经审批通过后,由国际金融局负责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在接到通知后,须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外汇贷款协议,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订

  第二十一条 外汇贷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正式开展对外对内融资工作,特殊项目经行领导批准可以提前开展对外对内工作。

  第二十二条 开发银行和经批准同意向其发放外汇贷款的借款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开发银行有关规定,签订外汇贷款协议或转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国内贷款协议)。

  第二十三条 国内协议的谈判与签署应与国外协议同步协调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委托开发银行认可的法律服务机构对国内贷款协议(包括其附属文件)进行公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凡是利用开发银行外汇贷款的项目必须提供外汇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人一般是具有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开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认可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出具安慰函;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资信见证。

  第二十七条 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就其借款项下的设备和工程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开发银行。

  第二十八条 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将商务合同权益或其他权益转让给开发银行。

  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与偿还

  第一节 贷款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内贷款协议签署后,借款人应及时按照《外汇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相应的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转)贷款登记,并按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立有关外汇账户。

  第三十条 在办妥国内贷款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手续后,借款人方可在有效提款期之内按照国内贷款协议的规定提取和使用贷款。

  第三十一条 如借款人违反本办法或国内贷款协议的规定使用贷款,开发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贷款的发放。

  第二节 贷款的偿还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按照国内贷款协议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和付费。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应在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开立外汇偿债基金专户,在每一个还本付息日前按国内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将当期应付款项所需的外汇资金存入该偿债基金专户。开发银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取所欠贷款本息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未能按国内贷款协议规定将足额款项存入偿债基金专户或未偿付到期本息及费用时,开发银行在追索借款人的同时有权直接追索担保人的连带担保责任。

  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实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开发银行应按国内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必须按照国内贷款协议的规定使用和偿还贷款。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开发银行的要求定期向开发银行报送借款人财务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外汇贷款使用情况、国外贷款行要求的材料等。开发银行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参加与贷款有关的商务谈判、招标审查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借款人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原计划还款,需延长还款期的,必须提前180天向开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可办理展期。外汇贷款展期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还款期的一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十条 借款人未能按国内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即视为逾期。开发银行对逾期贷款及费用采取加收罚息等制裁措施,逾期罚息将在国外贷款罚息率或开发银行筹资成本二者中的高者的基础上加0.5~1%,并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和停止向该借款人及其所在地区或行业的其他贷款对象发放新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出现国内贷款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或情势变迁事件,开发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第四十二条 外汇贷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办的项目按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制定、修改和补充,由国际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外汇固定资产借款申请书

  国家开发银行:

  我单位(公司)根据_____号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建设________项目并根据_____号文(外资规模批准书)批准利用外资______,以引进国外先进的设备与技术。现根据项目进展,谨向你行申请外汇贷款_______。

  我单位(公司)无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你行外汇贷款等有关规定,落实你行所要求的担保措施,保证按时履行外汇贷款协议项下全部还本付息付费义务。

  我单位(公司)及项目有关材料附下,请予审批。

  附式:

  一、借款申请表(略)

  二、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略)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略)

  四、企业章程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略)

  五、其他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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