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管函[1999]66号
颁布时间:1999-07-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局7月2日请示和7月26日挂号邮件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汇发(1999)133号文《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本人境内同一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可以划转,但与直系亲属帐户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考虑到吕能、黎辉的特殊情况,经你分局审核外汇来源确为境外汇入,且凭证齐全的,可同意吕能、黎辉将原寄存在其亲属处的外汇划转其本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