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1999]287号
颁布时间:1999-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鼓励境外加工贸易和实物境外投资,支持援外项目的顺利进行,下列项目免缴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
1.援外项目;
2.不涉及购汇及汇出外汇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3.中方全部以实物出资的境外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的国内投资者办理境外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承诺书》,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