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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

汇发[2001]7号

颁布时间:2001-0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对海关总署等12个部委《关于建设“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领导有关加快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设的指示,目前,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开发及测试工作已完成,并于2000年12月15日起在北京地区进行试点,计划于2001年2月初在上海、天津、广州地区试点。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收汇系统利用了世界上先进的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使企业随时可以上网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外汇局上网核发核销单,并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实时的全国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库,提供海关和国税部门在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中联网核查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通过电子数据核对提高监管水平,从而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伪造、变造、盗用、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走私、骗税等违法活动。

  为确保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该系统试点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是规范进出口和金融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也是“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试点地区外汇局和全国海关都必须高度重视出口收汇系统的试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组织好本部门的宣传、试点动员和培训工作,并着力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外汇局和海关之间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起联络通畅、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外汇局应当认真做好核销单的网上发放工作,确保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的真实准确性;海关应当严格核查试点地区所发核销单的电子底帐数据,杜绝利用伪造、变造、冒用纸质核销单进行逃汇活动。

  二、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试点地区外汇局需严格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外汇局启用新版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是指在现行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上加贴或加印“条型码”,并在核销单“有效期”栏内加盖“联网试点专用章”后的核销单。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

  (二)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和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两者中最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三)外汇局不再要求企业领单时当场在纸质新版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但新版核销单正式使用前需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需审查纸质新版核销单、报关单及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同时,必须核查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在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内容核对相符后,方可为企业办理核销手续,并将已核销数据及时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五)出现新版核销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发单外汇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工作。企业持新版核销单到发单外汇局查询时,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则应当予以更正;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确保新版核销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中,全国海关需严格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海关为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实行“一张核销单对应一张报关单”的原则。

  (二)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前,必须预先将新版核销单编号上网向出口报关地海关备案。对于出口报关前没有进行预先备案的核销单,出口报关时海关不予受理。

  (三)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出口接单现场须对新版核销单逐笔进行纸质核销单与电子底帐一致性(包括核销单号、单位名称等内容)的验核。

  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由计算机自动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相关内容(核销单号、单位代码)进行自动核对。出口接单现场必须加强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新版核销单“单单相符”、“单机相符”的审核。

  (四)海关办理出口货物报关单验放手续时,需在新版核销单的“海关核放情况”栏中签注意见,并加盖“验讫章”,同时,海关利用自动或手工方式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进行“已用”核注。

  (五)对于全额退关的报关单,采用通过外部网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须人工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采用通过内部网自动审单核查新版核销单作业方式的海关,在删除报关单信息的同时,由计算机自动对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进行“退关”核注。

  (六)对于因填报错误而作退回处理的报关单,海关将对应的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恢复为“未用”状态。

  (七)海关应当确保报关单纸质单据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如出现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时,签发报关单的海关应当及时受理企业的查询,并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则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四、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2001年2月8日起,北京地区出口企业需上网申请新版核销单,并持IC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新版核销单,新版核销单于2月18日开始启用。全国海关将于2月18日起对北京地区纸质新版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未用的旧版纸质核销单自2月18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于1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

  (二)自2001年3月15日起,上海、天津、广州地区的所有企业需上网申请新版核销单,并持IC卡到外汇局领取纸质新版核销单,纸质新版核销单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启用。以上地区纸质新版核销单用于出口报关时,将由全国海关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企业未用的纸质旧版核销单自4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在1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

  (三)计划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收汇系统在全国范围推广使用,所有企业、外汇局、海关将按照出口收汇系统作业要求,进行纸质和电子核销单并行操作。

  五、为做好出口收汇系统试点工作,现将《公告》稿以附件形式下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试点进程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并张贴于外汇局及海关办公现场。

  以上事项执行中如遇特殊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

  附件:公告(稿)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__月__日起在_____地区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收汇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可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出口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二、出口收汇系统的身份认证和IC卡发放

  (一)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二)中国电子口岸于2001年__月__日至__日在__地区试点,为入网用户集中办理资格审查和IC卡发放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此期间申领IC卡的出口企业,可向本地区制卡中心申请补办手续。

  三、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点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__月__日起,__地区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需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型码”并盖有“联网试点专用章”的纸质核销单)。企业在此之前领取的核销单(以下简称“旧版核销单”)自__月__日起停止使用,并应当在一个月内交回外汇局注销。新版核销单于__月__日开始启用,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__月__日起对本地区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既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进行备案而尚未使用的新版核销单,在报关地点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向变更后的报关地海关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应当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企业如需要在报关后60天之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应当在货物实际报关离境后先向外汇局进行网上交单,届时再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七)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国家外汇管理局____分局热线值班电话:________

  ________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__制卡中心热线咨询电话:________

  __制卡中心地点:___________

  国家外汇管理局__分局
  _________海关
  年  月  日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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