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01]45号
颁布时间:2001-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一、为规范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我局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见附件),此前所采用的《资本项目结汇核准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专用帐户开户批准书》、《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售汇核准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外汇汇款审批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以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批准书》等同时废止。
二、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为标准A4规格,无炭复写,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外汇局留存联、第二联为企业留存联、第三联为银行留存联、第四联为银行回单联。每办理一项业务对应一份核准件。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自2001年4月1日起办理境内资本项下结售付汇、帐户、划转等外汇核准业务均需凭外汇局开出并加盖印章的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第三联银行留存联办理;并由经办行存档。
四、经办行应在银行回单联上加盖业务印章,于次月初8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业务累积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第四联银行回单联原件全部反馈给开出核准件的外汇局。
五、各外汇指定银行自2001年4月1日起应按照上述要求办理资本项目项下外汇业务。凡无外汇局新版核准件而受理资本项目项下业务的、未反馈银行回单联的或逾期反馈银行回单联的均属违规行为。
六、请各外汇指定银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所属分支机构,并作好2001年4月1日启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