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出口核销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时间:2001-07-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花期银行中国区贸易业务部:

  贵部2001年6月28日函收悉。现就该文中有关出口核销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口单位应当按照报关单的成交总价足额收回外汇,如出现差额大于500美元,应当向外汇局提供有效凭证说明原因。规定中所指差额不包括银行费用,即扣减银行水单中列明的银行费用后超过500美元的差额,需提供相应凭证说明原因,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此复。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