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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01]133号

颁布时间:2001-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质量和水平,现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项、第二十五项中有关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调整如下:自2001年9月1日起,将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中所附各申报单的填写说明中对申报用章的规定调整为:申报主体在申报单上〔除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除可以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外,也可以自行刻制“××国际收支申报专用章”,在银行备案后,专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三、对于申报单的填写和相关操作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单中的结汇/购汇、现汇、其它金额和交易附言等统计要素均必须正确规范填写,银行均须将这些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须加大这方面的审核力度,确保申报单各项统计要素填制和录入的准确、完整。

  (二)申报单中有关收/付款人国别是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指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分支局和银行须在正式实施前做好各项宣传准备工作。各地应根据宣传对象的不同,针对其特点,充实宣传内容,并合理利用宣传手段,借助传媒的力量,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将通过新闻媒体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互联网站(www.safe.gov.cn)进行宣传。

  五、本通知第二、三、四项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各支局和各级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68402146,68402144。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宣传材料要点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全面地掌握本国对外经济交往的情况,对经济形势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的分析和有效的宏观调控显得越来越重要。国际上公认,以国际收支概念记灵、分析和解释一个国家与世界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交往情况,是最为科学和有效的方法之一。因此,国际收支统计成为国家宏观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放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之一。同时,国际收支统计也是对涉外经济部门进行重点考察、危机预测预警以及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的重要基础。

  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简称《办法》)于1995年8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的形式发布,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对推动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监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依照国际惯例,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了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用了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相结合的作法,强调了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法律保障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我国居民应尽的义务,明确了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收集的模式,即凡是通过我国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的行为,都必须进行相应的申报。

  我国每年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已越来越显著地发挥着其作为形势判断和宏观决策依据的重要作用。同时,作为一份全面和系统的原始资料,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也越来越多地被有关部门、企业和学术团体用于分析和研究工作。但随着经济经济活动节奏的加快,国际、国内社会数据使用者对国际收支统计信息及时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也为信息传送创造了便捷的条件。因此,顺应形势的要求,将国际收支涉及收入申报时效提高,已成为广大数据使用者的迫切要求。

  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从2001年9月11日起,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将对提高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使用效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的重要意义

  (一)满足统计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要。

  作为宏观经济决策和统计分析依据的各项统计数据,必须具备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三个特点。目前,单位或个人在发生涉外收入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已无法满足统计分析在及时性方面的需要。因此,只有缩短申报周期,提高统计的时效,才能使申报信息及时地反映出经济活动的变化,满足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和宏观经济决策的需求。

  (二)有助于全社会及时了解我国对外经济的概况,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

  目前,从四大帐户的数据公布来看,国民帐户、财政帐户和货币概览统计的主管部门都提高了数据公布的频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公布频率也将进一步提高。为了使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与相关数据间更加具有可比性,数据采集的滞后期必须缩短。因此,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势在必行。

  (三)适应收入WTO后,对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更高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加入WTO在即,国际、国内社会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将能否及时提供数据作为是否接纳一国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条件。国际资本市场庞大的资金,正是我们在经济起飞和发展阶段所必需的。如果不能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丰富的资源,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进一步提高国际收入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性的要求已迫在眉睫。

  二、现代科技手段的进步与发展为信息的传递提供了简便而快捷的条件,使申报时效性的提高成为可能。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通讯手段的不断发展,信息传递可以采用的手段和渠道越来越多,速度越来越快,时间和空间的距离被大大缩短,为提高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银行开展网上申报业务,能够进一步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申报效率,是今后国际收入统计申报的一条重要途径。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是每个申报主体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的收款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申报其涉外收入的,当其申报期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其境外收入的款项不能入帐。收款人必须先到银行将所有未申报的涉外收入入帐。因此,如果收款人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款项不仅不能及时入帐,而且也会带来利息上的损失。

  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对于违反国际收支统计有关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相应的处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的,外汇局也将根据其情节的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对违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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