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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4]266号

颁布时间:1994-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总行决定,今后政策性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人民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办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抵押、贴现和回购业务时,有关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登记、托管和过户事项,委托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办理。

  现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制定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中证交<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报告》

  1994年10月25日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债券发行

  三、登记与托管

  四、债券交易

  五、债券过户

  六、还本付息

  七、附则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发行和交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九九四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有关业务规则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一、发行人: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债券:指政策性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若债券一次发行分期缴款,不同缴款期的债券分别视为独立券种。

  三、托管代理机构:指由中证交指定的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并为二级认购单位办理债券托管、交易指令配对、审核与结算业务的各地代理机构。

  四、一级认购单位:指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五、二级认购单位:指在托管代理机构开立债券二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六、交易: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就金融债券抵押、贴现、回购等业务以场外协议形式实现的转让行为。

  七、交易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期。

  八、交割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指定的清算交割及过户日期。

  九、债券结算系统:指由中证交开发和管理运作的,具有债券托管、指令配对、交割过户、行情揭示、信息发布、统计分析等业务功能的债券业务处理系统。

  十、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过户业务:指一级认购单位和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及在不同托管代理机构开户的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债券交易后的过户业务。

  第三条 中证交受人民银行委托提供债券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指令的配对审核、清算交割及发行人委托的还本付息等业务的后台帐务处理服务。

  第二章 债券发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债券发行的主管机关,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债券发行办法办理债券的发行和认购。

  第五条 债券认购对象是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邮储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认购单位)。

  第六条 债券发行采用无券方式。

  第七条 债券认购方式为计划配购方式和认购方式。

  第八条 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购买本债券,以其总行为基本认购单位,其系统内资金调度由各银行负责。

  第九条 上海市、深圳市金融机构认购债券,由人民银行将分配的认购计划下达给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由其向当地二级认购单位分销。

  第十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认购债券,由人民银行将分配计划下达给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其中,省、自治区分行将认购计划分配到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直接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

  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认购债券方式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下达认购计划时,应分别载明认购数额和期限,采取分批次发行方式时亦同。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行分行下达债券认购计划时,应同时将认购计划抄送中证交;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向二级分行下达认购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中证交指定的当地托管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将二级单位认购款直接汇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认购清册盖章后分别传真至发行人和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参照以上程序直接办理。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及时将本地区债券发行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债券每期缴款截止日,发行人根据银行帐户实际收到认购款数额,与人民银行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传真的认购清册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三章 登记与托管

  第十六条 中证交是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托管代理机构受中证交委托,代理各地的登记托管业务。

  第十七条 一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进行登记、托管;二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指定的托管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第十八条 中证交办理债券登记流程:

  一、缴款期截止日,发行人根据所收到的款项数额开具“___年___期金融债券收款通知单”(简称收款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登记托管联)。收款通知单应列明债券名称、债券单位面额、债券金额总计、年息率、起息日、到期日等要素。收款通知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签章后附由其签章的认购清册一并交中证交。

  二、中证交托管部根据“收款通知单”第二联,并与发行人提供的认购清册核对无误后,在五个营业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证交托管部根据上述政策性金融债券登记资料在缴款期结束后五个营业日内汇总编制出完整的“___年___期金融债券认购清册”,一式三份(格式见附式1),盖章后,一份留存,另两份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和发行人。

  第十九条 中证交采用两级托管体制办理债券的托管业务。一级托管由中证交负责;二级托管由各地托管代理机构负责;二级认购单位按就地托管原则在当地托管代理机构办理债券托管手续。

  第二十条 托管帐户体系

  中证交根据两级托管体制设置托管帐户体系:发行人在中证交托管部开立债券发行总帐户,用于反映债券发行总量及分布状况;一级认购单位和托管代理机构均在中证交托管部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各地二级认购单位在当地托管代理机构开立债券二级托管帐户。

  第二十一条 债券进入托管系统的程序:

  一、中证交在汇总编制完成认购清册后,据以办理托管手续。

  二、中证交为一级认购单位开立帐户并出具由其签章的债券托管证(格式见附式2)。

  三、二级认购单位在缴款期截止日后6个营业日内将资金电汇回单传真或函寄复印件等方式交当地托管代理机构予以确认。托管代理机构根据中证交托管部提供的二级认购单位认购清册与各二级认购单位资金电汇回单核对无误后,为二级认购单位开立帐户并出具由其签章的债券托管证。

  四、中证交托管部根据托管代理机构受理的当地二级认购单位认购总额,记入其一级托管帐户,并发送债券余额确认书(格式见附式3)。

  第四章 债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债券经登记托管后,托管帐户持有人即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债券的抵押、贴现、回购业务,并通过债券结算系统在开户的托管机构(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进行交易指令的审核配对和债券过户。

  第二十三条 欲办理债券交易之单位须在初始办理上述交易业务前,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给托管机构备案:

  一、单位授权委托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的抵押、贴现、回购等交易均采用场外协议的方式进行。双方协议成交后,将成交指令通过联机方式传送到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进行配对审核和过户。业务量小的认购单位亦可通过传真方式将有价证券过户通知书传真至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办理配对审核和过户(具体办法见《中国人民银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级认购单位间的交易和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交易由中证交办理审核配对和债券过户。

  第二十六条 同一托管代理机构内二级认购单位间的交易由托管代理机构办理审核配对和债券过户,并定期或根据要求向中证交托管部报送债券托管名册。

  第二十七条 办理审核、配对和过户的程序为:

  一、指令发送:债券交易双方通过与债券结算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发送债券业务成交指令,包括交割日期、合同编号、业务类别、双方托管帐号、债券代号、债券数额等七要素。

  二、指令识别:中证交收到各单位发来的成交指令后,进行防伪识别。识别无误后,进行配对审核。

  三、指令配对:系统主机软件针对交易双方从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输入的同一笔交易成交指令自动识别配对。对双方的成交指令七要素逐一核对。七要素配对全部相符的指令称为已匹配指令;反之,称为错误指令。系统主机向双方反馈匹配成功与否信息。

  四、债券过户:系统主机对已匹配指令按交割日先后排序,并于交割日予以过户或冻结后,打印出债券业务交割结算单,通知成交双方。对在交割日债券帐户余额不足的交割指令,系统主机将向交易双方发送成交无效通知。

  第二十八条 有关债券结算系统的操作规程由中证交另行制定。

  第五章 债券过户

  第二十九条 中证交根据债券托管帐户的特点,采用三种过户方式:

  一、一级认购单位之间的债券交易由中证交直接办理债券过户。

  二、在托管代理机构开户的二级认购单位之间的交易由托管代理机构直接办理过户。

  三、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交易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对一级认购单位与二级认购单位之间的债券交易,中证交在增减该二级认购单位所在托管代理机构的一级托管帐户余额和一级认购单位的债券一级托管帐户余额之后,通知托管代理机构对二级认购单位办理债券过户。

  (二)对在不同托管代理机构开户的二级认购单位之间的债券交易,中证交先增减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一级托管帐户余额之后,通知托管代理机构为二级认购单位办理过户。

  第三十条 中证交按指定交割日优先和交割日相同时先匹配成功优先的原则办理债券过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中证交和托管代理机构的过户方式均采取逐笔过户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债券抵押的过户程序:

  一、债券结算系统主机在收到交易双方的“债券业务成交交割指令”后,在双方约定的交割日,审核抵押方托管帐户余额无误后,核减其一级托管帐户余额,将抵押债券划拨至承押方名下的抵押债券专户予以冻结。

  二、抵押债券冻结后,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向抵押交易双方发送“债券业务交割结算单”。

  三、抵押期满时,抵押交易双方向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发送业务类别为“抵押到期”的“债券业务交割指令”。债券结算系统主机对双方发送的指令配对审核无误后,在指定的解冻日,将冻结债券解冻,并转回原债券抵押方托管帐户。

  四、若抵押期满后,抵押方未能履约还款,中证交将这部分债券继续保留在承押方债券抵押专户,按双方抵押协议有关规定处理。

  五、为反映债券托管帐户的变动情况,在债券过户后,中证交和托管代理机构分别向有关的一级认购单位和二级认购单位发送“债券余额确认书”。

  六、托管代理机构内二级认购单位之间的债券抵押业务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定期或根据要求向中证交报送债券托管名册。

  七、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抵押业务,按以下办法办理:二级认购单位的成交指令经托管代理机构审核后发送给中证交。由中证交进行配对审核无误后对托管代理机构的一级托管帐户作一级清算交割,托管代理机构根据中证交“债券业务交割结算单”为二级单位办理清算交割。

  第三十三条 债券贴现、回购业务的过户程序:

  一、债券的贴现、回购业务按照场外买断交易来进行清算和交割。

  二、债券结算系统主机在接到双方的“债券业务成交交割指令”后,作审核配对处理。

  三、在双方协定的交割日,按本细则第三十条所定的原则对已匹配指令增减成交双方债券托管帐户余额,过户后向双方发送“债券业务交割结算单”。

  四、回购期满时,回购双方向中证交发送业务类别为“回购到期”的“债券业务交割指令”,程序与第三十二条(三)同。

  五、托管代理机构内二级认购单位间的债券贴现、回购业务亦按以上程序办理,定期或根据要求向中证交报送托管名册。

  六、办理跨托管代理机构二级认购单位之债券贴现、回购业务时,二级单位的“债券业务成交交割指令”均通过托管代理机构发送中证交,中证交作一级清算交割处理后,向托管代理机构发送“债券业务交割结算单”,托管代理机构根据“债券业务交割结算单”作二级清算交割后,向二级单位发送“债券业务交割结算单”。

  第三十四条 债券抵押、贴现和回购的到期日,不得超过债券截止过户日。

  第六章 还本付息

  第三十五条 债券还本付息业务指债券到期后由发行人一次性向认购单位偿付本金和应付利息,即本息。

  第三十六条 还本付息业务基本程序为:

  一、债券到期日前10个营业日停止交易,该日为债券截止过户日。

  二、托管代理机构在截止过户日后两日内编制二级托管名册并签章后,传真并专递至中证交托管部。

  三、中证交在截止过户日后四日内汇总编制债券一级托管名册报发行人,并送人民银行备案。

  四、发行人核查中证交提供的一级托管名册无误后,于截止过户日后第五个营业日内将应付本息一次性划入中证交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五、中证交根据债券一级托管名册所载各单位应收本息,于截止日后第七个营业日前将本息一次性划至各一级认购单位及各地托管代理机构指定的资金帐户。

  六、托管代理机构在收到中证交划拨的本息后,应及时通知二级认购单位,并根据其二级托管名册所载本息数额向二级认购单位发放。

  七、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凭债券托管证明文件(债券托管证或最末一次证券余额确认书)领取本息。

  第三十七条 由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出具的债券托管证,是托管帐户持有人已办理债券托管的原始证明文件。其托管帐户原始余额发生变动时,其债券托管证将由托管单位收回,代之以逐期发送的债券余额确认书,直至还本付息;托管帐户余额无变动的,托管帐户持有人凭债券托管证领取本息。

  第三十八条 若同种债券有不同的缴款期则按缴款期为基准日,办理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条 有关费用制度由中证交报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后另行颁发。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比照中证交《证券托管、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证交托管部。

  附式:1、认购清册

  2、债券托管证

  3、证券余额确认书

  附式1:

  ___年___期金融债券认购清册

  债券名称_____债券代码____年息率___%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认购数额 │ 利 息 │ 本息总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发行日:     到期日:      交易截止日: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证券托管部

  附式2: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债券托管证

  单位名称_____

  托管帐户_____

  经办人姓名____

  开户日期_____

  签发机构_____

  (盖章)

  No.000001

  须 知

  1、本证仅作为认购单位已办理债券托管专用证明,不能凭以办理债券过户手续。

  2、首次通过中证交证券结算系统办理债券抵押、贴现、回购业务的过户手续时,由托管机构收回本证,债券余额以托管机构出具的证券余额确认书为准。

  3、债券到期前未办理过过户业务的单位,在办理本息兑付时,其债券余额仍以托管机构帐户余额为准,凭此证领取本息。

  4、到期的债券自动停止交易。

  5、本证经涂改或私下转让无效。

  6、本证须经托管机构盖章方为有效。

┌────┬───┬────┬────┬──────┬───┬────┐
│ 序号 │起息日│债券名称│ 摘要 │余额(万元)│到期日│ 签章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附式3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证券余额确认书

  单位名称       托管帐号
       ̄ ̄ ̄ ̄        ̄ ̄ ̄ ̄ ̄ ̄ ̄
  券  种        托管用途实际持有余额
       ̄ ̄ ̄ ̄         ̄ ̄ ̄ ̄ ̄ ̄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日期│摘要│期初贷方余额│ 贷方发生额 │借方发生额 │期末贷方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表        复核

  注:本确认书只作为托管单位证券余额证明,不能用作抵押、贴现、回购等业务的债权凭证。

  托管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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