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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应遏制股份制企业以“送”“配”股名义对股东及股民进行收刮提案的复函

证委函[1994]25号

颁布时间:1994-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王兴浦代表:

  您关于当前股份制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的盲目增资问题的提案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转给我们,现就有关问题向您做如下说明:

  上市公司的红利分配一般采用发放现金和股票两种方式,以股票方式分红即指上市公司将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在证券市场中股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投资人一般都希望上市公司以送红股的方式发放股利。上市公司的分红方案是由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而确定的,应该说是反映了多数(指持股数量而言)股东的意志。如果送股的数量和有关工作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则是合法的行为。

  上市公司配股是上市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在股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也可以认为是上市公司对老股东的一种优惠-因为配股价一般低于股票市场价格-但这要根据具体的市场状况来确定。我国的《公司法》和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上市公司配股方案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由于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运作还存在着若干先天不足的因素(如股权分散化程度低、大股东行为不规范等),就出现了您所看到的,有的上市公司通过高比例、高溢价配股从“股民口袋”掏钱的现象,这不仅令股市扩容过快,也掩盖了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不善。

  针对以上情况,为规范上市公司的送配股行为,我会于1993年12月17日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依据现有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增加股份的时间距前次增加股份不得少于12个月,送配的股份之和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倍;配售的股份不得超过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30%;等等。从1994年证券市场发展情况看,《规定》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规定》也逐渐得到了上市公司和广大股民的认同和支持。从1994年1月起,上市公司盲目配股增资的状况大有好转。据不完全统计,到4月1日,全国上市公司有255家,其中有近四分之一通过了增资配股方案,绝大多数公司增加股份的数量符合《规定》,而且,由于股票市场供求关系缓解,股票不再稀缺,相当一部分公司并不实行配股的增资方式。

  上市公司应该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保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的前提下,努力为股东创造高回报。也希望广大投资人积极监督上市公司的分红、配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更希望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共同促进中国的证券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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