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四[1994]28号
颁布时间:1994-08-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税务局一至五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4)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点所称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是指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业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合同(协议)向承包、承租人预付和兑现完成承包目标的互资、奖励性报酬后,其余税后利润仍归企业所有的。
二、对《通知》和一条第(二)点中所称的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可根据下列情况,按不同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科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采取按查帐方式征税的,则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上缴承包费用后承包、承租人的实际所得,加上平时从企业取得的互资、奖金收入,扣除每月800元(全年9,600元)必要费用后,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行业企业的盈利水平,分别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或者参照用上述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确定带征率按销售额(营业客)直接带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略)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