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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务部门自收税款现金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484号

颁布时间:1996-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税务部门自收税款现金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4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税收征管范围进一步调整后,部分纳税人以现金缴纳涉外、个体、集贸税收,使各基层征收单位税款现金增加。为保证税款的安全,规范税收会计工作,提高工作管理水平,监督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加强现金税款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市地税局京地税计[1996]2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解缴制度,严肃财税政纪法纪的紧急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定自收税款的范围,并认真执行税款缴库的规定。

  二、为做好自收税款的汇缴工作,各区县局对有自收税款的税务所要建立严格的现金管理制度,设现金日记帐,按日汇总记载,并按日汇总填开“税收缴款书”,当日缴入国库经收处;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必须按照规定的限期限额办理缴库。

  三、各征收单位要调配必要的人员分别填开税票和收纳汇缴税款的工作,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添置相应的保险柜,设立收款台等。同时各区县局应建立健全税款的征收、缴库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确保有关制度的贯彻和落实。

  四、各区县局应在加强窗口(柜台)征收、巡回征收、集贸市场征收等部门的现金管理的同时,应采取为征收人员配备验钞仪,组织培训,掌握识别假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等有效措施,以防止误收假币问题的发生。如发现假币,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及时查实情况,分清原因,妥善处理。

  五、为保证各基层征收单位当日所收税款当日汇缴入库,各区县局应研究并落实切实可行的取送款制度,保证税款的安全缴库。

  六、经市局与市财政、市人行协调、确认,1990年12月18日三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依然有效,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以现金缴纳税款的,每笔税款超过50元的,直接缴入国库经收处,金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由税务机关自收汇缴。请各区县局、各分局在加强现金管理的同时,继续做好与当地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并随时向市局反映情况,力争早日解决银行收纳现金税款的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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