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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558号

颁布时间:1996-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原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中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除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需持有完税依据面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给予开具,对其它个人所得必须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它凭证停止使用。

  此凭证也适用于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视同完税证进行管理。

  附件: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及说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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