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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

颁布时间:1990-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的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的发展 ,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 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 本所接受国家证券主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四条 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上海市。

  第五条 本所公告登载于公开发行的报章。

  第二章 注 册 资 金

  第六条 本所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业 务

  第七条 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一、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

  三、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

  四、提供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服务;

  五、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六、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 行上海市分行核准后,可成为本所的会员。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上海市的金融机构 ;非上海市的金融机构要申请成为会员,最终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资本金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证券经营连续盈利二年以上;

  四、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五、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十五万元人民币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二、有对本所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本所事务的提议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的服务;

  五、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六、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 本所会员具有下列义务:

  一、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确保不进行任何违法经营活动;

  二、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派遣合格的代表入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四、以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为根本宗旨,与投资者一道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 繁荣;

  五、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接受本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本所有权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口头警告;

  二、罚款;

  三、书面通报;

  四、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五、开除会籍。

  第五章 会 员 大 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查对会员开除会籍的处分;

  六、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审查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主席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 长担任。

  第十六条 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至少需由五名会员联名提出,方可付诸审议 .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定事项以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始得通过。 表决采取无记名方式,每一会员一票。

  第六章 理 事 会

  第十八条 本所设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根据总经理提名,批准新会员加入本所的申请;

  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 核准;

  四、审定和监督总经理制订的业务规章和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开除会籍以下的处分;

  七、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所理事会由理事九人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六人,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 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年轮换二人;非会员理事三人,由中 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任期三年。会员理事、非会员理 事均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 ,任期三年,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理事会选举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核准 .副理事长由会员理事担任,任期一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所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三人,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担任,在 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工作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常务理 事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 议。

  第七章 总 经 理

  第二十五条 本所设总经理一人,为本所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常务理事;设副总经 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名,总行 核准,理事会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的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本所的日常业务和行政工作;

  三、提名副总经理和聘任本所部门负责人;

  四、代表本所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所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八章 监 事 会

  第二十八条 本所设监事会,监督本所的财务、业务工作,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由监事四人组成,其中会员监事二人,非会员监事二人,任期 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出席会员大会的代表 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二人,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名, 经会员大会选举后产生。

  第三十条 本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指定非会员监事担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定可提出异议,要求复议;

  (二)审查年度决算报告,检查本所财务状况;

  (三)监察本所业务。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所财务与会计 制度,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报送经会计师事务 所注册会计师查核鉴证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本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年度决算。

  第十章 解 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如遇下列情况予以解散:

  (一)因变不符国家所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会员大会决议自行解散;

  (三)遇有不可抗拒之事故发生,致使无法正常运转。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本所业务、行政、经费等方面的事宜,另行制定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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