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2-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千元,最高为五千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 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 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二、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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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 保 险 事 件 ┃ 给 付 数 额 ┃ 给付后的因
┃ ┃ ┃ 保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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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 亡 ┃ 保险金额全数 ┃保险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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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 两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 同 上 ┃ 同 上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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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 ┃ 保险金额半数 ┃保险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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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手指足趾: ┃ 保险金额的 ┃
伤 ┃1.丧失四指; ┃ 40% ┃ 保
┃2.丧失拇指全部; ┃ 25% ┃ 险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 10% ┃ 继
害 ┃4.丧失其他各指的部分或全部; ┃ 5% ┃ 续
┃5.丧失足趾全部; ┃ 15% ┃ 有
┃6.丧失各趾的部分或全部。 ┃ 5% ┃ 效
事 ┃ 一次事故造成多处丧失部分手指足趾时,┃最高不超过保险金┃
┃可同时兼得。 ┃额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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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 ┃ 身体其他部分伤残,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全┃ 按照丧失程度给┃
┃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付,但不能超过保┃保险继续有效
┃ ┃险金额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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