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2-10-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第一条 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条 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 衣服、卧具、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 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家禽;
四、 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 不保财产: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 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 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 火灾、爆炸;
二、 雷电、冰雹、雪灾、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三、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 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 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 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 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 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五、 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六、 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死伤,以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期限:定为一年,从约定起保时起至保险到期日廿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 保险费: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当天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九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公安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以后、保险单继续有效,但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批注。
五、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六、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份,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七、 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八、 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条 保险仲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