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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追回保险公司被骗保险赔款处理问题的复函

财预便字[1985]第17号

颁布时间:1985-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85)保发字第360号“对(81)财预字第155号文的意见”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经司法机关追回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骗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宜还给保险公司,而应全部上缴国库,理由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国营的经济实体,不同于国外的私人保险企业,因此理应和其他国营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罚没财物管理制度。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骗支付的保险赔款,如果是保险公司通过正常的经济关系自行追回的,可以视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留归保险公司。但如果是由司法部门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判决收缴的,因已不属于公民或法人之间的关系,则应由司法机关依法作为罚没收入,按我部1982年制发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规定上缴国库。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三、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已列入当年的财务支出,并已向国家财政部门报了帐,不存在挂帐待收问题,因此,追回以前年度被骗的保险赔款,也不应再要求退还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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