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1-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一、核赔权限的划分
原《管理规定》中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赔案由分公司审批,10万美元以上的赔案由总公司审批。根据目前具体情况,现作以下调整:
1.赔案无论涉及金额大小,承保分公司都有理赔责任,都有义务指导保户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和"索赔申请书",协助其搜集和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并进行赔款理算,然后按权限由分公司或总公司核定后办理赔款给付手续。
2.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对每一赔案的核定权,以总公司给其下达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的五分之一为限,但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同一被保险人向同一买方出口发生的几批陆续受损的索赔应视为一个赔案。
3.业务开展不到一年的分公司无核赔权;未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上交保费收入的分公司在交清应交保费收入前无核赔权。
这两种分公司受理的赔案,须一律报总公司,经核定后方可赔付。
4.分公司(包括所辖机构)当年累计赔付金额加根据可能损失通知书和有关有效买方信用限额计算的估计赔款已经超过总公司下达给其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时,赔案不管涉及金额大小,一律由分公司上报总公司核定。
5.总公司单行批复扩大核赔权限的,由分公司按实际批复执行。
6.分公司下属机构的核赔权限由管辖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其核赔权限内另行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7.总公司内部的核赔权限为:
主管正、副处长30万美元以下;部门正、副总经理1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赔案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二、可能损失通知制度
(91)保出信字007号文"关于发送《可能损失通知书》的函"规定,被保险人在获悉下列情况已经发生并可能损害其利益时,须立即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买方已经破产或接近破产;
2.买方收货后逾期5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
3.买方不收货或拒绝收货;
4.买方国家发生属于保单责任范围内政治风险项下的任何事件。
现再对有关问题补充以下几项规定:
1.当被保险人向我提赔时,如在此以前从未向我报过可能损失通知书或逾期2个月未付款的通知,分公司可以拒绝受理。但在本修改补充规定颁发前提出的索赔,可酌情放宽。
2.《可能损失通知书》中预留空白处不够用时,可再另附若干页。
3.在执行可能通知制度后仍须坚持要求保户向我及时申报逾期2个月未收到货款的情况。
4.对于已报送可能损失通知书的赔案,如相应的赔款等待期期满过后两个月被保险人仍未提赔,分公司要书面向总公司说明具体情况。
5.分公司在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应在处理意见栏中写明对买方信用限额的处理意见。
三、分公司的理赔工作
分公司不论对核赔权限以内还是以外的赔案,均应首先进行审理。分公司核赔权限以内的赔案由分公司核定,总公司负责指导和监督。总公司的指导体现在制订赔案核定原则、理赔工作步骤以及定案前解答分公司提出的疑难问题;总公司的监督作用体现在结案后笔查或案卷抽查,及时总结经验。
分公司在处理赔案时,要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在接到被保险人的可能损失通知书或逾期两个月未付款的通知后,应督促被保险人及时采取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并提醒被保险人注意搜集有关书面材料、单证;一旦损失确定或赔偿等待期届满时,即应正式提赔。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应要求不晚于相应的赔偿等待期期满后两个月。
2.在收到保户的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后应立即向总公司报送索赔申请书副本,同时进行审理。首先核查保户提供的单证材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索赔单证材料应包括: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函件。
(2)证明保险标的的材料:
①出口合同;
②发票;
③报关单;
④提单或其他交运证件;
⑤托收委托书(D/P、D/A支付方式);
⑥买方承兑的文件(D/A支付方式及D/P远期付款方式)。
(3)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由我承保的材料:
①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复印本;
②出口月申报复印本;
(4)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视不同情况可有:
①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之证明材料;
②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买方不承兑或不付款之证明;
③过去两年被保险人与该买方来往帐目之复印件;
④买卖双方有关的往来函电;
⑤买方拒收时,货物转卖以及重新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收入和费用的发票;
⑥被保险人已按约履行出口合同之证明;
⑦买方国家政府发布的有关命令(政治风险致损);
⑧其他可以说明是由保单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损失的书面材料;
(5)证明被保险人已及时履行了损失通知义务和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材料:
①可能损失通知书或逾期2个月未付款的通知;
②买方拖欠后,由买方催交货款之往来函电副本等;
③(如系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损)向买方提交抗议书之副本;
④(如系汇兑管制致损)买方在指定银行存入相等于所欠货款的本国货币的证明文件;
⑤(如系拖欠超过6个月)对买方到期不付款之抗议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拒付抗议书;
⑥(在对外追偿已属必要时)对外追讨委托书。
(6)其它可说明问题的证明材料: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单证不全的,应要求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单证;发现不清楚的,要让被保险人澄清;发现不准确的,要让被保险人予以纠正。
3.分公司在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材料齐全、清楚、准确的情况下,应在两周内作出补偿与否及赔款金额的决定。拒赔的要拿出书面意见;确定应赔的,即做赔款计算书,按分公司内部的权限规定由有关负责人签署后即可赔付。赔款计算书在款付后三日内报总公司备案。赔付后还应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需要对外办理追偿的,应要求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
4.分公司核定权限内的赔案结案后,分公司须清理案卷,逐案装订成册,以备存查。同时还应复查一遍该案的可能损失通知书、索赔申请书、赔款计算书及委托追讨书是否均已报送总公司,漏报的均须补报。
5.分公司核赔权限内的赔案,赔款一般应从该分公司的信用险保费帐户上支出,当该帐户余额不足时,可凭赔款计算书(影印件)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申请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6.对分公司核赔权以外的赔案,分公司在收到保户的索赔申请书和有关单证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审核的要求与分公司自己权限内的赔案同。初审要求在单证齐全后一周内完成。分公司在初审工作完成后,提出自己对赔案的处理意见,用正式公文附索赔申请书和单证材料一并上报总公司。
7.对被保险人有故意漏报月申报或拖欠保费的,赔案不论金额大小,原则上应拒绝受理。
四、总公司的理赔工作
1.对分公司报送来的赔案材料按"齐全、清楚、准确"的标准进行再次审核,达不到此标准的,再与分公司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2.在报送来的材料达到审核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属于处长权限内的,由经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处长核准,结案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属部门总经理核准的,20天内处理完毕,属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权限内的,由部门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最后核准。
3.总公司定案后,批复分公司。应赔付的,由分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意见做出赔款计算书,经分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总公司,一份给保户,一份分公司留存。
4.赔款的财务处理办法按"(89)保发字第303号"文(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会计核算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凡需要总公司拨付资金的,分公司凭赔款计算书(影印件)和总公司批复(影印件)向总公司出口信用险部申请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5.在对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同时,分公司要让保户出具权益转让书;需要由总公司办理对外追偿的,要由被保险人出具追讨委托书。分公司在收到有关权益转让书和追讨委托书后,三天内将正本寄送总公司。
五、追偿工作
1.不论总、分公司权限内处理的任何赔案,涉及追偿工作需要委托国外机构办理时,原则上一律通过总公司对外联系。必要时经总公司同意也可由分公司直接联系。
2.分公司权限内的赔案,分公司可主要依靠保户或委托国内有关机构追偿,并随时向总公司上报进展情况。
3.分公司权限内的赔案,需要由总公司对外联系委托追偿的,分公司在上报追讨委托书的同时,要把所有有关的单证材料报总公司一套,以便对外联系追讨用。
4.对于可追的赔案,要视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尽早出具追讨委托书给我们,以减少损失,不一定等赔款支付时才要求保户做此委托书。
5.总公司核赔权限内需追偿的赔案,有关单证材料一式两套并报总公司。
6.追回货款的财务处理,由总公司另文规定。
六、分公司下属的支公司的理赔、追偿管理,由分公司按本文精神做出相应规定,并报总公司备案。
七、本修改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起生效,原规定中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