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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时间:1991-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保险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第一条 下列开支可列入成本:(一)赔款支出:按国内、涉外、信用险业务条款规定支付的赔款。

  (二)利息支出:对存入的分保准备金、借入的调剂资金以及向银行借款等所支付的利息。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按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四)固定资产修理费:按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职工宿舍除外)的4%提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专项用于自有营业办公性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五)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提存当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转回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

  (六)信用险未结算准备金提转差:按规定提存和转回的信用险未结算准备余差额。

  (七)信用险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按规定提存和转回的信用险未决赔款准备金差额。

  (八)兑换损失:因汇率变动则发生的损失。

  (九)手续费:按规定用于开展代办保险业务的各项费用。

  (十)业务及管理费: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及管理费用。包括:1.查勘费:业务、理赔人员赴现场检验、调查、查勘、取证所支付的费用以及聘请专家鉴定、咨询所支付的费用。赔案成立的,其查勘费应列入赔款支出。

  2.差旅费:按规定报销的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及因工作影响不能在单位或家中就餐,实际在餐馆就餐的误餐补贴等。

  3.印刷费:印制各项保险业务所需单证、帐表、资料、信封、信纸等所支付的费用及附加的包装费。

  4.邮电费:办理各项业务所支付的邮费、电报、电传费、电话费、市内电话月租金及电话安装(不含初装)、线路租用费。

  5.取暖费:按规定在取暖期间开支的营业办公用房燃料费、运杂费。

  6.房租费:租用营业、办公性用房所支付的房租。

  7.水电费:营业、办公用房所支付的水电费。

  8.车船使用费:机动车船所支付的燃料、辅助油料、养路、牌照、车检费用。

  9.电子机具运转费:为保证电子机具的正常运转所支付的水电费及耗用专用纸张、色带、微机软盘的费用。

  10.低值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价值以及保养、维护低值易耗品所发生的费用。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家具用具。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保险柜以及不论单位价值大小、使用年限长短的打字机、钞币鉴别机、铁皮柜、为防灾防损、理赔取证专用的预警器、单位价值在800元(不含800元)的照相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其他物品。

  11.劳动保护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所支付的劳动保护用品费。

  12.公杂费:购置办理业务所需材料“饮水所用燃料、刻制业务专用图章、招牌、购置营业办公用品和清洁卫生用具费用。

  13.银行结算费: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结算、汇兑费用。

  14.职教费: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数额的1.5%提取用于在职职工教育方面的费用。

  15.业务活动费:开展业务按规定所发生的活动经费。

  16.宣传展业费:按上年保费收入千分之五以内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向社会宣传保险种类、费率、赔款等业务知识而设置的宣传栏、柜窗、板报、召开的对外宣传、座谈会,印制各种宣传材料、刊登各种广告,拍摄宣传性科教片、制作、购置实物宣传品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专项业务宣传事项所支付的费用。购置业务宣传品每件单价不得超过25元,全年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宣传展业费的25%。

  17.防灾(保护)费:在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增强保户及有关单位的防灾防损能力,减少或避免社会财产损失而采取各种预防措施,购置必要设施而开支的费用以及用于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报警器、柜台栏杆、消防专用灭火器、水龙管费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费用。

  18.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含季节性临时锅炉工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19.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数额的11%提取用于职工福利的开支。

  20.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后数额的2%提取用于开展工会活动的开支。

  21.宣教费:用于职工学习,统一订购公用的书籍、报刊、资料费用。

  22.律师、诉讼、咨询费:用于诉讼、公证、咨询、聘请律师等的费用。

  23.外事费:经批准出国考察、访问、学习、进修的交通费、生活费、服装费以及外宾来访等外事活动中按规定支付的接待费等。

  24.会议费:各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按规定标准所支付的各种费用。

  25.保险费:参加保险所支付的费用。

  26.税款: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

  27.其他费用:经财政部批准不属于上述费用的业务及管理性费用。

  第二条 下列开支列入营业外支出:(一)呆帐损失:按规定可以核销的逾期不能收回的贷款、应收保费、暂付款以及业务上的短款(具体办法另定)。

  (二)劳动保险支出;离休、退休、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医疗费、丧葬抚恤费以及退职人员的退职金及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三)海外机构支出:海外非营业性机构在规定范围内的各种支出。

  (四)其他支出: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不属于上述开支的营业外支出。

  第三条 下列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改造支出。

  (二)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各种债券和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预算调节基金。

  (四)应在利润留成开支的各项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超过工资总额11%部分的福利支出。

  (五)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各项违约金和违反规定支付的罚款等。

  (六)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支出。

  (七)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捐款。

  (八)应在提取的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专职工会干部、幼儿园、托儿所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奖金、副食品价格补贴。

  (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对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财政部明文批准的各种摊派款项,应拒绝支付。

  关于成本核算第五条 保险企业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并明确下列主要内容:(一)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信用险未结算准备金、信用险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预提应付未付手续费。

  (三)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修理费。

  (四)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教费。

  (五)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折旧费。

  第六条 预提、待摊费用只限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和经财政部同意的其他项目。任何企业不得假借预提或待摊费用的各义虚增或虚减成本。

  第七条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一般要实行五。五摊销法,即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入成本50%;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下的,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八条 年末认真计算成本,并严格划分以下界线:(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线;各期成本不得提前或延后列支。

  (二)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的界线。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的界线。固定资产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专用基金和拨款中列支。

  第九条 成本核算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如实反映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帐册、成本汇总和分配表、统计资料,必须按国家规定格式和内容真实记载、填写和汇总,不得弄虚作假。

  关于成本、费用计划和管理第十条 各级公司必须认真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并逐级上报下批。

  第十一条 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应按照既保证业务发展的合理需要,又节约支出的原则编报。

  第十二条 成本计划的内容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编报,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十)款规定编报。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掌握费用开支,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时,必须逐级上报下批。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要认真执行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计划,努力减少各项费用开支,年终要认真考核。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成本率只作参考,主要考核综合费用率。

        实际总成本
  成本率=------×100%

      各项保费收入
        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
  综合费用率=----------×100%
         各项保费收入

  第十五条 各级公司要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清理盘点,保证帐卡、帐帐、帐实相符。

  第十六条 各级公司经理对成本、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职责主要是:领导编制计划、组织计划实施、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要协助公司经理组织领导成本和费用的管理工作,审查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审核重要项目的开支,并对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八条 财会部门对成本费用管理的职责是:(一)具体负责成本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编制、汇总和执行、分解,落实上级公司核定的计划指标。

  (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成本计划、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

  (三)进行成本核算,报告费用计划和业务及管理费明细计划的执行结果,分析降低或超支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在财政部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草拟费用管理办法,提出费用开支标准,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各项规定。对超出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定额的支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向公司经理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二十条 业务、人事、行政部门对成本费用分别承担如下职责:(一)业务部门要严格按条款规定核定赔款,防止错赔、滥赔,避免成本不实。

  (二)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工资、奖金和劳保用品的具体发放。

  (三)行政部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用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计划管理,充分发挥一支笔的作用,奖金、福利、各项费用必须由财会部门实行总额控制,每次开支时须经财会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财会经理批准后,方可予以付款、报销。手续不齐、盖章不全时,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报销。

  关于监督和制裁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负责本系统的成本管理。

  (一)对成本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促进各级公司努力降低成本。

  (二)监督、检查《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

  (三)按期汇审所属公司的费用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检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实施细则》,特别是《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者,除按照财务、税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对企业及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还要按《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实施细则》,特别是同时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实施细则》,但没有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公司领导人及财会人员,对明知是违法行为,却不低制、不揭发的应与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坚持国家政策,维护《条例》和《实施细则》,揭发和检举违法行为的人员,由上级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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