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1993]37号
颁布时间:1993-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人寿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处理保险行业中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处理保险行业中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会议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人保系统深化改革,大力发展保险业务,确保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重新修订行业中一些问题的政策界限:
一、对坚持改革开放,勇于探索,大胆试验,积极发展保险业务的人和事,要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从事保险改革和实验、开拓创新而出现失误的,要予以帮助,总结教训;对借改革开放之机,为个人、小团体谋私利,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予以查处。
二、各级公司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承包合同取得的合法收入,手续完备,应当兑现。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私分国家资财,侵占集体利益的要予以查处。
三、工作人员在理赔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发生错赔或多赔,属理赔工作中的失误,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可不追究个人责任。对不按条款办事,故意编造假案,搞人情赔案,在理赔中索贿受贿,把不应当赔案支付的款项塞到赔案里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查处。
四、对损余物资的处理,须经有关部门检验、作价,冲减赔款或将损余物资统一收回、处理。工作人员擅自私分损余物资的,属违纪行为,应予以查处。
五、在资金运用工作中,按照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进行贷款和投资,但因经验不足或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造成资金逾期、呆滞,事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应视为正常贷款和投资。违反信贷政策、制度、规定,以贷谋私的,应按违纪处理。
严禁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公司或处、科(室)名义为他人或单位搞贷款担保,对因搞贷款担保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凡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经济交往、业务洽谈和在重大节日举办的联谊活动,可以本着节约的原则招待客户和客人。公司系统内部公务往来,一律吃工作餐,其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办。凡借上级来人或借召开会议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查处。
七、在办理招工、招干、子女就业等项工作中,实行公开录用,只要指标、条件具备,不论自荐、推荐,都应当允许。凡利用手中权力看人行事,办事不公,将不符合条件的新属、熟人吸收录用或调进公司的,则属违纪行为。
八、理赔人员在受损单位进行勘察、理赔时,因工作未完需在受损单位食堂或按当地规定标准就餐,并按该单位规定付款,属正常工作用餐。若借故在保户、受损单位吃喝,并在吃喝中搞人情交易,扩大赔付是违纪行为。
九、为了拓展业务,需要派员赴外地学习经验或考察,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派少数人员到外地参观、考察学习。凡以参观学习为名,实际是用公款组织工作人员、家属游山玩水的,属违纪行为,除费用自负外,还要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十、为扩大保险宣传,促进人保业务的发展,向保户和有关人员赠送宣传品是正常的;凡超出业务范围,违反规定送钱或贵重物品的,属违法行为。
十一、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在竞争中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可将保险宣传费、防灾费、手续费互补使用,但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十二、在业务、基建、采购物资等活动中接受的“回扣”,要按规定交公入帐,不得以任何借口据为己有。若私留“回扣”,属受贿行为,要视情节予以处理。
十三、信访人如实检举、揭发、控告或反映情况是正常信访举报,各级领导应予以支持和保护;对情况反映失实,但不是有意陷害他人的,应做好思想解释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无中生有,诬陷、诽谤他人的,要予以查处。
十四、各级公司依法兴办的第三产业,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所属公司在人事、财务、物资利益方面逐步脱钩。不得非法经商或从事有损于国家、公司利益的活动。
十五、本政策界限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政策界限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党组纪检组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保险行业中一些问题的界限》(保纪检字[1986]第007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