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1993]152号
颁布时间:1993-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总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下发了《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试行)》(保发[1992]161号)。现根据人民银行银复[1993]25号《关于福寿安康保险条款的批复》的有关内容,对《福寿安康保险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章第一条改为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本人(即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职工投保本保险。
第一章第二条改为投保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必须在十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80%以上。保险费通过团体统一交纳。
删去第四章第十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