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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团体定期保险业务的通知

保发[1993]343号

颁布时间:1993-09-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四川、大连、长沙、厦门、珠海人寿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保险意识也不断增强,要求有更高程度的保险保障。为适应这一形势并大力发展人身保险业务,进一步完善我公司人身保险险种结构,总公司制定了“团体定期保险条款”并已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银复[1993]150号),总公司决定自一九九三年十月起开办这项业务。现将团体定期保险条款及其实务手续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开办范围暂定为县级以上城市(不含县级)。

  二、会计处理用团体人寿科目。

  附加保险费按以下规定计提:

  分期缴费按保险费的15%,趸缴按保险费的10%。其中代理手续费5%,宣传费1%,安全保健费1%。

  三、统计处理暂用保统93A010表团体人寿险科目。

  各地在开办团体定期保险业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公司人身保险部。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团体定期保险条款

  一、投保条件

  第一条 本保险的投保人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条 投保人可为其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的在职职工(即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必须在10人以上,而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80%以上。

  保险费通过投保团体统一缴纳。

  二、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三年、五年、十年。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后的第一百八十一天起,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一百八十天后死亡,则视同疾病死亡,按第五条第一款给付保险金全数。

  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意外伤残给付标准修订办法”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由于该意外伤害死亡,本公司只给付本次意外伤害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与保险金全数的差额,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本公司均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总额不超过保险金全数。

  4.本保险单满期后的两个月内,投保人继续投保本保险,本公司自签发保险单次日起,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给付保险金全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告知义务和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要据实告知。保险单生效、复效后,本公司若发现告知不实可解除合同,退还所缴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单生效、复效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本公司有欺诈行为,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且不退还所缴保险费。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情事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自杀、犯罪行为。

  2.由于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

  发生上述情事,投保人可退保,本公司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交纳方式分为年缴和一次缴清。特殊行业、工种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加收保险费。

  第十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数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保险金全数的50%时,从确定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之日的次期起,免交保险费。

  五、生效 失效 复效 退保和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单自签发并缴纳第一次保险费后的次日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

  第十二条 按年缴纳保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的月。缴费期限的次月为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保险费的,自宽限期结束,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自保险单失效后一年内,如果满足第一章投保条件,可以申请复效。经本公司同意并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四条 保险单生效满一周年,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可向本公司申请退保。按年缴纳保险费的退保金为0,一次缴清保险费的本公司按《一次缴清退保金额表》计算向投保人给付退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申请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批注后生效。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六、保险金给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由受益人凭下列证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1.保险单(证)。

  2.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3.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5.最后一次缴费收据。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由被保险人凭下列证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伤残保险金。

  1.保险单(证)。

  2.伤残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伤残,其伤残程度鉴定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鉴定。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按其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

  5.最后一次缴费收据。

  第十八条 发生退保时,由投保人凭下列证件向本公司申请领取退保金。

  1.保险单(证)。

  2.退保金领取申请书。

  3.投保人的身份证件。

  4.最后一次缴费收据。

  第十九条 死亡、意外伤害发生后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本公司,否则应负本公司增加的费用。

  第二十条 在缴纳保险费的期限内发生保险金给付时应扣除本期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自死亡、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不提出申请,即为自动放弃权益,本公司不再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所列条款以及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批注都是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法院提起诉讼。

  附:二 团体定期保险实务手续

  目录

  第一章 承保

  第二章 开户

  第三章 续期保险费的收取

  第四章 失效、复效的处理

  第五章 退保

  第六章 保险证挂失补发的处理

  第七章 给付保险金手续

  第一章 承保

  一、投保单的填写投保单是保险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要用钢笔或墨水笔逐项照式填写,必须写得清楚详实。投保单位须填写团体定期保险投保单一份,并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二份,盖公章后送交保险公司。

  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的填写要求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填写出现差错,在涂改处要加盖投保单位经办人章。其中被保险人名单要求按每一投保年期分别填写,每一年期按年龄档次由低到高顺序填写,年龄按周岁计算。

  二、投保单的核实外勤人员收到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后,应对其内容逐项核实。要着重核对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投保年期是否符合条款规定。对投保金额较高和年龄较大者,要严格把关,必要时要求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注明拒保原因,并向投保人婉言解释清楚。

  核实完毕,外勤人员签名或盖章后送内勤。

  三、保险单的审核经办接到外勤核实后的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对其进行复核,复核完毕交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核定后签字。

  四、投保单的编号业务内勤接到核定承保的投保单,先进行投保单编号,编号采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投保年度,后四位为单位承保顺序号,单位被保险人顺序号在被保险人名单上反映。编号时要注意不得跳号或重号。

  五、保险单的签发根据填制好的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的内容,在第一次收费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单一正一副,其编号与投保单相同。保险单要求认真填写,做到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六、缮制保费收据根据投保单和被保险人名单,业务内勤应先按投保人选定的交费方式和保险金额计收保险费。经复核无误后开具保费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保户,一联财务,一联业务),连同保险费一并交财务签收。

  财务收到保险费和保费收据后,先清点现金,对金额核对无误后加盖财务章和签收人章,并送回业务,业务据以登录汇总卡。

  第二章 开户

  一、建卡根据本险种特点,为简化操作手续,本实务暂只设汇总卡,不再单独设立分户止,各投保单位的保险情况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分户卡由交费清单代替。

  根据险种交费特点,分设趸交和年交两个汇总卡。

  保险单一俟签好,应及时登录汇总卡。

  登录汇总卡时,根据保费收付发生额填记并结出余额,其中付了栏记录发生退保、满期、死亡或永久失效情况的单位或个人的帐面交费余额。当保单出现整户的退保、永久失效或满期情况,应随时发生随时登录汇总卡。对趸交费保单,出现变动情况应随时登录汇总卡。年交费保单出现个人的退保、死亡情况时,在下期交费清单记录变动后再登汇总卡,而最后一年出现个人的死亡情况,在保单满期时一并结算,登录汇总卡。

  为确保准确性,汇总卡应及时登录,并定期核打交费清单余额,与汇总卡余额核对,做到总分相符。

  二、登录保单登记簿根据已签发的保险单内容,登录保单登记簿。其中销户栏对保单最后到期、整户退保和永久失效三种情况进行记录。

  必须做到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单登记簿等内容相符。

  三、复核、签章复核工作十分重要。为保证复核质量,复核员应按照实务手续及有关的业务规定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复核,对填制好的保险单、汇总卡、保费收据要与收受的投保单逐项核对。对有疑问的要查问清楚,对填写错误的要交还重新更正。经过复核无误,加盖复核员章。

  四、清分、归档业务内勤对核定的各种凭证,进行清分。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名单第一联、保费收据第一联发送保户。

  (二)汇总卡单独放置。

  (三)保费收据第二联交会计。

  (四)被保险人名单第二联附投保单后,同保险单副本、保费收据第三联等以户为单位,按投保单号码依次顺序排列归档。

  第三章 续期保险费的收取

  一、投保人续交保险费时,填写简式交费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保户,一联业务),连同保险费交保险公司办理手续。

  填写清单时,若保险费及被保险人与上期相同,无增减变动,应划去“局部变动如下”的内容;如有变动,则划去“并无增减变动”栏内容,并填写增减原因及其他事项。全体被保险人增加保额按新保处理。

  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按与其保险期限相近的较高年期的费率计算。例如:一单位为职工每人投保5000元,保险期限十年,保费分期交纳,三年后,为一个25岁新职工投保,保险期限七年,相近的年期有五年和十年,则该人的保险费按十年期的费率计算,每年保费为P=2.9×5=14.5(元)。

  二、业务内勤接到交费清单,抽出被保险人名单和上期清单核对有无变动,复核无误后在清单上盖收讫章,并结出本期保费余额。本期保费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本期保费余额=上期保费余额+本期保险费-死亡、退保的被保险人的交费余额。

  因不设分户卡,清单起着分户卡的作用,应十分注重对清单的登录与管理。

  三、开具保费收据一式三份(一联保户,一联财务,一联业务),收费手续同前。汇总卡收入栏记本期保险费收入,付出栏记死亡、个人退保的被保险人的累计交费金额。

  四、每次收取保险费后,有变动情况应及时在保险单和被保险人名单做记录。

  五、业务留存的保费收据和交费清单并入本单位档案内一起存放保管。

  第四章 失效、复效的处理

  一、失效(一)按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规定的宽限期一个月内还未交费,保险单自动失效。超过交费期,经办公司应主动做催交保费工作。

  (二)失效超过一年以上,属永久失效,失去复效权利。永久失效按退保处理。

  二、复效(一)保险单在一年以内失效,如果满足投保条件,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复效时必须填具“复效申请书”,盖章后送保险公司办理手续。

  复效时根据条款规定,保险公司要认真核实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及复效原因。经业务主管批准后可以办理交费手续。

  (二)复效时的交费手续与续期交费手续相同。

  (三)复效申请书,交费清单连同保费收据存入单位档案中。

  第五章 退保手续

  保险单生效满一年,投保人如不愿继续保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退保时由投保人带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保申请书,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退保手续。

  退保手续

  一、整户退保时,应收回保险单,业务内勤对符合退保规定的,核定退保金额后,在保险单上注明退保日期和退保金额,并注销保险单。年交费的退保金为0,趸交费的由内勤开具退保金领款收据一式三联,会计复核无误后,交出纳员付款,退保人在领款收据上签名或盖章。退保金领款收据一联,在出纳付款后,交会计入帐;一联附退保申请书由业务归入单位档案中;一联交退保人作回执。

  结出退保户帐面金额,在汇总卡上做付出记录,并调整被保险户数、被保险人数栏。在保单登记簿做销户记录,变动、给付登记簿做退保记录,并将退保户的档案抽出装订存档。

  二、个人退保时,应在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上做个人退保批注,在变动、给付登记簿做退保记录。趸交费的给付退保金,并结出退保人的帐面交费余额,在汇总卡做保费付出记录;年交费的在下期交费清单上反映后做汇总卡的保费付出记录。

  三、退保金的计算。年交费的保单,退保金为0,趸交费的保单,退保金按公式W=(Vt-1-Vt)×(12-k )÷12+Vt ,其中:V为各年龄退保金额;t -1为经过的整年数;k 为经过不足一年的月数。现举例说明退保金的计算:一个五年期趸交保单,保额每人五仟元,在经过两年九个月后,一个25岁被保险人退保,则t -1=2,k =9,其退保金为W=5×〔(6.88-4.66)×(12-9)÷12+4.66〕=25.98(元)

  第六章 保险单挂失补发的处理

  一、投保人因遗失或损污保险单,要求补发或换发时,应填写“挂失补发申请书”,加盖单位章,向保险公司办理挂失手续。

  二、经办人员根据原保险单号码补发或换发保险单,加盖“补(换)发”字戳与补发日期。并在保险单副本上做补发记录,注明申请书号码与日期。

  三、办理各种给付时,均以补发、换发的保险单为准。

  四、补(换)发的保险单,编号与原件相同。

  五、挂失补发申请书存入单位档案中。

  第七章 给付保险金手续

  一、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保险单生效的第一百八十天后死亡,符合投保给付条件,或遭受意外伤害的一百八十天内死亡,经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给付死亡保险金。

  (一)业务内勤在办理死亡给付时,应由受益人提出给付申请,填写“给付申请书”一式二份,将条款规定的有关单证交保险公司办理给付保险金手续。

  (二)经办人员接到上述单证,应审核如下内容:

  1.保险单是否有效,抽出最近一期交费清单查对。

  2.抽出被保险人名单,核查死亡者是否在保,其保险金额是否与投保年龄、保费、年期相符,不相符者,应按实际年龄组计算保险金额,如投保年龄超过承保年龄限度,按退费处理。

  核付人员经核实后,填写“死亡、伤残出事调查报告单”一式二份,签注给付或拒付意见,计算给付金额,送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知受益人领款。

  (三)如因伤残已经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由于同一原因在一百八十天内死亡,支付保险金时,应予扣除,给付保险金的差额部分。

  (四)根据以上各点审核、结算清楚后,在保险单做死亡保险金给付日期、金额等批注,被保险人名单上做死亡记录。趸交费的结出死亡被保险人的帐面交费余额,在汇总卡上做保费付出记录;年交费的在下期交费清单上反映后做汇总卡的保费付出记录。

  (五)填写“领款收据”一式三联,由会计复核、出纳配款支付。领款收据交领款人签收后,第一联交领款人收执,第二联会计作付出传票附件入帐,第三联业务留存作理赔案卷附件。

  (六)给付结案后,经办人要在“变动、给付登记簿”上做死亡给付记录,并将给付申请书、出事调查报告单、受益人领款收据及有关死亡证明等,一并归入被保险人给付档案袋内编号,归档存查。

  (七)有疑难案件不能核定者,应报请上级公司核定。

  二、意外伤害残废保险金的给付(一)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如因遭受意外伤害于一百八十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可按条款规定申请给付保险金。

  (二)给付伤残保险金手续与死亡保险金给付手续相同,由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申请领取。

  1.被保险人先将保险单送交经办公司,确认给付后,由保险公司进行批注,主要内容:

  (1)保险金给付事项、日期、金额等。

  (2)自何年、月、日起免交保费多少。

  批明后,加盖经办人及公司章,保险单予以交还。

  2.发生免交保险费业务时,应由核付人员通知业务内勤办理手续,在交费清单和被保险人名单上批注,并及时通知交费单位。

  3.给付事项结束,在被保险人名单上批注。

  4.结案后将有关给付证件、给付申请书、出事调查报告单、领款收据等一并装入赔案袋内,编号立案,专门保管,并在“变动、给付登记簿”上做伤残给付记录。

  三、满期时,抽出单位最后一期交费清单,结出帐面交费余额,在汇总卡上做付出记录,并在保险单、保单登记簿和变动、给付登记簿做满期记录。最后将满期户的单证装订存档。

  单证名称

  1.投保单2.被保险人名单3.保险单4.保费收据5.汇总卡6.保单登记簿7.交费清单(简式)

  8.退保申请书9.复效申请书10.挂失补发申请书11.给付保险金申请书12.死亡、伤残出事调查报告单13.领款收据14.变动、给付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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