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94-12-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煤炭部
为了适应国家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煤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加强和统一管理煤炭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文件,结合煤炭企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保险实行煤炭行业统筹
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统筹,是国家社会统筹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煤炭工业部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对象,必须按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力。
二、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
1、统筹范围:煤炭工业部直属企业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
2、统筹对象:纳入统筹范围内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
三、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确定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暂定为下列项目:
1、离休金
2、退休金
3、退职生活费
4、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5、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
未纳入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费用,仍按照现行规定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四、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待遇标准执行依据
统筹项目待遇支出标准以国务院、国家有关综合部门、煤炭工业部(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正式文件为执行依据。
五、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进行筹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核定的统筹计提比例提取,在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列支,按月缴纳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帐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为简便手续,由企业每月发放工资是代为收缴,转入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帐户。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煤炭工业部养老保险统筹计提比例,由劳动部、财政部根据煤炭企业离退休费实际支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煤炭企业的统筹计提比例,由煤炭工业部根据各企业离退休费实际支出情况每年核定一次,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作相应调整。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
4、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服务,企业给予大力提倡和支持。
5、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统筹积累金,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
六、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
1、纳入统筹范围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的离退休手续。
2、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待遇,必须经过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定后方可享受。
3、严格按照规定的统筹项目及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支出范围,增加项目、提高待遇标准。
4、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离退休时按有关规定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5、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
七、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部、省(区、公司)、矿务局(公司)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逐级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运行、统一核算.煤炭工业部每年核定各企业的统筹计提比例,下达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计划。实行差额收缴拨补结算方式,按月缴拨,年终结算。
2、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编审制度,并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及预测分析体系,全面反映基金运行过程。
3、各企业按规定的统筹计提比例按月从税前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时存入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地银行开设的帐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基金安全。养老保险基金不计征任何税、费。
4、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每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额度的管理费,作为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财政部负责核定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管理费预、决算。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核定、审批各省(区、公司)编制上报的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费预、决算。提取、使用的管理费不计征任何税、费。
5、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殖方式,做好基金的保值增殖及统筹积累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6、各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应如实提供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有关资料,基金帐目应准确无误。如发现有瞒报工资总额,虚增离退休人员,弄虚作假,少缴或多领、冒领统筹基金的,除追缴少交和退回多领、冒领的统筹基金外,视其情况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通报,必要时给予处罚。
7、煤炭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统筹范围内单位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具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能。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接受财务、审计部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建立健全统筹机构
1、煤炭工业部成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煤炭行业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机构。各煤炭工业管理局、各有关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建设开发、机械装备、销售运输、煤炭物资、中煤进出口等公司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各矿务局(公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
2、煤炭工业部财务劳资司负责对煤炭行业的养老保险统筹实施归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订煤炭工业社会保险重要政策。
3、在煤炭工业部授权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煤炭行业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处理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日常业务;负责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积累和保值增殖工作;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并积极做好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和准备工作。
4、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九、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1、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配合工会、老干部部门做好服务工作,让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使他们安渡晚年。
2、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所在企业的支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基本养老金直接发放,为离退休人员生活提供切实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十、煤炭工业部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煤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煤炭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十一、已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工作,按国务院国函[1993]149号文办理。
十二、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