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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94-02-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银行、人保管理体制的需要,合理解决离退休费均衡负担问题,保障银行、人保系统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统筹范围

  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统筹对象

  列入统筹范围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退休费用的退休、退职职工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1、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2、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3、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

  4、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5、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伤残抚恤费;

  6、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7、经各总行(司)统筹办公室核定的其它工资、津补贴;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统筹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1、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各总行(总公司,下同)提出意见,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

  2、各参加统筹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和各总行确定的提取比例,按月向统筹办公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行从业务管理费科目列支,事业单位从原退休费支付渠道列支。

  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4、统筹基金实行总行、省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三级管理。总行对省分行实行差额缴拨。省分行要制定对地(市)分(支)行的具体结算管理办法,报总行统筹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5、统筹基金按季解缴或弥补差额,逾期解缴加收滞纳金。所收滞纳金并入基金。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7、为确保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殖,统筹基金财务管理设在统筹办公室。

  8、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参照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9、统筹办公室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殖。所得收益并入基金统一使用。

  10、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三、补充养老保险

  (一)各行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益金中提取。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也可缴纳一定的比例。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各总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

  (三)补充养老保险由统筹办公室经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由统筹办公室按本息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

  (四)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单位和职工所有。职工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统筹办公室一次或分次发给。

  (五)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

  四、统筹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银行、人保系统保险统筹委员会,负责协调各家银行(公司)的统筹政策。保险统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二)银行、人保系统的统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设统筹办公室,人员编制由各总行确定。统筹办公室人事部门。

  统筹办公室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办公业务费用。

  (三)统筹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系统养老保险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统筹基金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实施本系统统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上级统筹办公室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五、统筹管理

  在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的基础上,由各总行(司)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各总行(司)实行系统管理。

  六、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实行系统统筹后,离退休职工的管理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各级行(公司)要加强对统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七、本办法由银行、人保系统保险统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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