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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部关于保单续转管理的规定

保出信[1994]5号

颁布时间:1994-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出口信用保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西藏除外):

  为提高承保质量,加强保单管理,总公司决定自1994年3月1日起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发生效的保单进行评审,以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考核费率与各承保条件是否适当。不适当者必须及时予以调整。为此总公司特制定此规定以使续转工作有规可循。

  一、费率的调整

  费率的调整必须参照赔付率以及原有平均费率水平来进行。平均费率和赔付率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平均费率=总保费收入/总保险金额

  赔付率=实际发生了损失的年度赔付金额总计/该年度的保费总计

  赔付率        平均费率水平    费率调整幅度

  若连续两年

  在100-200%     低于1.39%    30%

  之内        高于1.39%    20%

  200-400%      低于1.39%    30%

  高于1.39%     20%

  400-600%      低于1.39%    40%

  高于1.39%     30%

  600%以上      80%以上

  30%以下     高于1.39%    -10%

  二、被保险人自行掌握限额

  被保险人自行掌握限额的调整必须参照以下因素进行:

  1.此项额度只能控制在5000美元以内,信用证方式下一、二类国家的被保险人自行掌握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在10万美元之内,三、四类国家在5万美元之内(除94年特许之外)。

  2.依照赔付率对该额度进行续转:

  赔付率          调整后的额度(美元)

  100-200%       4000

  200-400%       3000

  400-600%       2000

  600%以上        1000

  100%以下        5000

  三、每十二个月最高赔偿额

  每十二个月最高赔偿额的调整仍须参照赔付率以及上一年的适保出口额进行:

  赔付率       调整后的额度

  100-200%     取上一年保额的5/12

  200-400%     取上一年保额的2/5

  400-600%     取上一年保额的1/3

  600%以上      取上一年保额的1/3以下

  100%以下      取上一年保额的1/2

  四、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应参照赔付率进行如下调整:

  当赔付率在600%以上时,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项下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由80%降至70%,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其他原因致损的赔偿比例由90%降至80%。政治风险项下的赔偿比例仍保持90%。

  五、保单的注销

  如一年没有出口申报记录的保户,该保户项下的保单便予以注销。

  六、保险单号的续转

  今年续转保单时,不同保户项下的保险单的序号(即保险单号的后面四位数字)不允许重复。举例说明:某省文体进出口公司于89年6月份签单,保单号是xxxxec890001,当年轻工进出口公司再签单,保单号为xxxxec890002.到90年工艺进出口公司签单,保单号则应为xxxxec90003.其余依此类推。

  以上各承保条件的调整在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以后以新保单明细表和费率表的形式进行续转,此项工作必须在1994年6月30日前完成。届时希望各分公司予以大力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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