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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保发[1995]175号

颁布时间:1995-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查时间定为10月下旬至11月10日。11月10日以后,总公司将组织互查和重点抽查工作,此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公司财会部联系。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办法

  今年,我公司在系统内全面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这对于摸清我系统资产(资金)状况,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系统的清产核资工作已近尾声,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十分重要,总公司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互查,为使这项工作能够完满结束,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办法

  (一)本办法检查验收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分公司)。

  (二)检查验收工作由总公司财会部负责组织,于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统一进行。各分公司要按总公司统一要求对本公司系统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并上级总分司财会部审定。在分公司自查的基础上,总公司将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分公司自查及总公司组织的检查验收均按本办法和《清产核资检查验收表》(附后)进行。检查验收采取扣分制,满分500分,凡每项内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评分标准扣分,单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负分。

  (四)各分公司领导要十分重视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检查验收的具体办法,深入基层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总结工作,井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五)各分公司要对本公司系统所属各分支机构(包括三产等,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严格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中,各分公司对故意隐瞒不报的、随意夸大或低估国有资产的和敷衍塞责、走过场的各分支机构一律要重新进行清查登记,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总公司对经审查不合格的分公司,将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追究分公司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检查验收内容

  本办法检查验收内容包括前期准备、具体实施、总结验收等3部分,具体内容如下(评分标准详见附表)。

  (一)前期准备(100分)

  1.于1995年3月底前,按总公司要求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2.公司一把手担任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组长,对清产核资工作给予高度重视;

  3.按总公司要求组建清产核资办公室;

  4.清产核资机构包括财会、审计、计划、资金运用、行政和业务等各个部门;

  5.抽调专人从事清产核资工作;

  6.召开本公司系统内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效果显著;

  7.举办培训班,培训清产核资工作业务骨干;

  8.制定切实可行的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层层落实,进展顺利。

  (二)具体实施(300分)

  1.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查、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2.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3.对盘盈、盘亏、毁损和待报废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明确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采取物价指数法进行重估,做到准确,真实;

  5.认真、准确核实国有资产总量;

  6.认真、准确核定资本金;

  7.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申报表;

  8.申报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9.按时报送报表、软盘和有关文字说明,(以邮件寄出日邮戳为准);

  10.上报材料(报表、软盘、说明)齐全、有效;

  11.报表正确,数字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明扼要。

  (三)总结验收(100分)

  1.及时进行阶段总结;

  2.领导重视检查验收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验收办法,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

  3.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和调整结构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建立健全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检查验收中,各分公司对故意隐瞒不报的、随意夸大或低估国有资产的和敷衍塞责、走过场的等所属分支机构一律要重新清查登记,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清产核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清产核资检查验收表参评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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