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1995]24号
颁布时间:1995-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人考核技术等级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公司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规定
为做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引导技术工人走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成才之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原则
(一)对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是为考察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鉴定实际技术业务水平,调动工人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的素质。
(二)对工人的技术等级考核应当与使用相结合。
(三)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四)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应贯彻培训在前,定期考核,合格者上岗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岗的技术工人(含合同制技术工人),列入技术等级考核范围。
三、考核类别
(一)分级考核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技术工人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如所在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与上述技术等级不一致的,可按国家关于《工人技术等级条例》所规定的对应关系执行。
地(市)州盟及其以上分公司要严格按照不同技术工种等级的技术标准,工人从事本工种的年限要求,以及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统一组织所属公司的工人进行相应技术等级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核。凡本公司自行组织考核有困难的,也可委托当地(地、市级及其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机构进行考核,优秀或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参加技师或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分别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和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岗位和职务的凭证。
(二)分类考核
1.录用考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各级公司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以及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各种就业训练班结业的学生等,需经本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根据录用岗位的规范要求进行考核后,方能择优录用。
2.转正定级考核,工人学徒期满时,需经转正定级考核,方能上岗独立操作。如考核不合格者准予延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
3.改变工种考核。工人由于工作需要改变技术工种时,应经过相应的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升级考核,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符合上一个级别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升级考核。有突出贡献的,经行政部门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提前参加升级考核或者越级考核。
5.定期考核。各级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公司的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降低其技术等级或调换工作岗位。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一)思想政治表现,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定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二)生产工作成绩,主要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解决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能力,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以及安全生产等。
(三)技术业务水平,主要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执行。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进行,也可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专门组织进行。具体考核方式由各分公司自行确定。
对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成绩均合格的,即为考核合格。
五、申报条件
(一)工人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已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直接申报参加相应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5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0年以上的工人,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工作年限14年以下并从事本工种工作4年以下或从事本工种工作不到10年的工人,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1993年10月1日以后转正定级,未考取过技术等级的工人,首先应参加初级工的考核,不得越级参加考核。
(三)凡考取技术等级并已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工人,经所在公司核准同意后,可参加升级考核。申报的年限条件是:
1.工作年限2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并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四)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工人,可适当放宽高级工考核的申报年限条件。
1.在省、部级或总公司级以上技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总公司级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如上述申报条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一致时,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和考核办法,在国家未正式规定之前,也可暂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六、考核程序及权限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附后),由所在公司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对其进行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业务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可委托当地(地、市级以上)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机构进行。
(二)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并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技师合格证书的工人,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需经相应公司认定并审批后,方为有效。初级工、中级工需经地(市)州盟及其以上公司审批;高级工、技师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审批;高级技师需经总公司审批。凡未履行上述审批手续的,所取得证书将视为无效。
七、工资待遇
工人经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各级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按其所取得的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确定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新的工资从批准后的下月起执行。
在这次工资改革时按中级工及其以上相应技术等级套改工资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考核后未能考取相应的技术等级者(包括本人不申报参加技术等级考核者),其工资需相应予以调整。
八、组织领导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由各级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地(市)州盟及其以上分公司要建立工人考核组织;工人较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也可在分公司级建立工人考核组织,具体由各分公司按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行掌握。工人考核组织设在各分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可吸收本级公司的工会、职工教育等部门参加。工人考核组织负责对本公司所属的工人进行技术等级岗位的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人素质的提高,并涉及到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司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各级公司需建立工人技术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举办各工种技术岗位培训班。
(四)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各级公司需建立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档案,加强管理。
九、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并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