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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干部离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发[1995]17号

颁布时间:1995-0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关于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几年来,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了中央和国家有关干部退(离)休制度及规定,使干部离退休工作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离退休人数的增多,各级公司在干部离退休制度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干部到了退休(含离休、下同)年龄后该免职的没有免职;有的虽已免职但长时间未办理退休手续等。为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经总公司党组研究,现就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严格掌握干部退休的年龄界限,厅局级干部正副职年满60周岁、免去现任职务并办理退休手续;其他干部按中央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级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三、己免去现任职务的厅局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又能适应工作,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其办理退休手续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已在地方人大、政协任职的,待任届期满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未在地方担任人大、政协委员等职务的省公司一把手,退休后总公司党组拟主动商请地方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做适当安排。对于其他免职退休的干部,如确有专长、身体健康,个别需要返聘的,由各省级分公司决定。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同志,不再兼任人保公司控股或参股等各类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由现任公司领导兼任,变更手续事项由所在公司办理。今后本系统不再聘任顾问职务。

  五、各分公司要对近几年来已免职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于1995年3月底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贯彻执行老干部退休制度,是推进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的重大问题,是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年轻化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对退下来的老同志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体贴他们,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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