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1995]109号
颁布时间:1995-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附件:一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附件: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发〔199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做好人保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总公司正在抓紧制定人保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将在近期内下发。请你们收到此文后,连同总公司保发〔1995〕52号文转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一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各级公司原参加过地方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划转问题,按人民银行银发〔1995〕1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工作。
附: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银发〔1995〕156号 1995年5月25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院校、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和劳动部、财政部劳部发〔1995〕140号文件精神,做好银行、人保系统的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劳部发〔1995〕140号)、劳动部、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六行一司《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银函〔1994〕85号文附件)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和各项准备工作,争取使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及早运转,有序运行。
各单位所属原参加过地方统筹单位向地方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的划转问题,按劳动部劳险字〔1992〕20号文件执行。
附件:一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部发〔1995〕140号1995年3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行《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银函〔1994〕8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含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经研究测算,分别核定你行等六单位1994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见附表),请遵照执行,今后应逐步向统一比例过渡。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提取比例表
附件: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报送《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函
银函〔1994〕85号 1994年2月26日
劳动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将《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报上,请速批复。统筹基金提取比例近期另行报送。
附文: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银行、人保管理体制的需要,合理解决离退休费用均衡负担问题,保障银行、人保系统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的规定精神,结合银行人保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统筹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统筹对象
列入统筹范围的在职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退休费用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属于统筹对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1.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金;
2.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
3.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
4.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
5.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护理费、伤残保健金;
6.离退休人员去世后,按国家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费、遗属抚恤金:
7.经各总行(总公司,下同)统筹办公室核定的其他津、补贴,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支付,不得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1.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具体提取比例由各总行提出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后统一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
2.银行、人保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固定职工与合同制职工两项基金合并使用。
3.各参加统筹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和各总行确定的提取比例,按月向所在行统筹办公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行从业务管理费科目列支,事业单位从原退休费支付渠道列支。
4.职工个人暂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5.统筹基金实行总行、省分行、(含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三级管理。总行对省分行实行差额缴拨。省分行要制定对地(市)分(支)行的具体结算管理办法,报总行统筹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6.统筹基金按季解缴或弥补差额。
7.逾期解缴基金的要加收滞纳金,所收滞纳金并入基金。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9.为确保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保值增值,统筹基金财务管理设在统筹办公室。
10.统筹办公室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并入基金统一使用。
11.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三、补充养老保险
(一)各级行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同时,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行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单位,职工个人也可按一定的标准缴纳。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由各总行制定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
(三)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统筹办公室经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由统筹办公室按本、息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四)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单位和职工所有。职工退休时,补充养老保险金由统筹办公室一次或分次发给。
(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自身的经济能力,由各总行、总公司确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水平。
四、统筹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银行、人保系统保险统筹基金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总行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行长任主任,其他总行、总公司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行长、总经理参加。委员会负责银行、人保系统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的审核;重大问题的决策;统筹基金的调剂;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政策的协调。保险筹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总行。
(二)银行、人保系统的统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总行、省分行、地(市)分行设统筹办公室,人员编制由各总行确定。统筹办公室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办公室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办公、业务费用。
(三)统筹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系统养老保险发展计划;编制和审核年度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预、决算;实施本系统保险统筹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上级统筹办公室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五、统筹管理
在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的基础上,由各总行、总公司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各总行、总公司实行系统管理。
六、离退休职工的管理
实行系统统筹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各级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进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七、本办法由银行、人保系统保险统筹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