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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保发(1995)134号

颁布时间:1995-07-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附件: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标准

  附件:二 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

  附件:三 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工作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为认真落实国务院规定,总公司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是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组成部分。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直接关系到每个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人保公司事业的兴旺和发达。各级公司领导要提高对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认识,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正确处理国家、公司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都来关心这项工作。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强,时效长、业务复杂细致的工作,各级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总公司拟在近期召开专门会议,学习文件、统一认识、部署工作、培训人员,确保人保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人保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办法》确定的统筹范围目前暂限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县(市)旗区支公司及其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

  (二)《办法》规定的统筹对象目前暂限于:

  列入上述统筹范围的在册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由民政部门管理和支付退休费用的退休、退职职工不属于统筹对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所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列入统筹范围的问题,以及列入统筹范围中的其他人员能否列入统筹对象的问题,待总公司研究后另行规定。目前可按照当地的基金提取比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但要单独列帐,分别办理。

  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统筹项目:

  1.《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离退休金和退职金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88)教计字10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有关计发比例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国发〔1986〕26号、国办发〔1982〕36号、国办发〔1993〕85号、劳人险〔1983〕3号、人薪发〔1994〕3号文件和国家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2〕62号、国发〔1985〕6号、劳人险〔1983〕3号、劳字〔88〕42号、〔91〕财综字44号文件规定执行。

  3.《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各种物价补贴按国发〔1979〕245号、国发〔1988〕23号、国发〔199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4.《办法》中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按国务院(56)劳齐104号、财政部(78)财事字18号、(78)财事字第332号、国家劳动总局(78)劳薪字101号、(80)劳总险字1号文件规定执行。

  5.上述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如地方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可按地方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今后国家调整或出台新的离退休费用政策规定,需经总公司统一布置后,方可列入统筹项目。

  6.地方省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工资、津、补贴等,需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列入统筹项目。

  7.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费用,按现行规定由原单位从原开支渠道列支,不得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统筹基金的征集和支付。

  1,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提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目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规定口径)的5%提取,从业务管理费——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总公司直属院校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从离退休费科目中列支。

  总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劳动部核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适时调整人保公司系统的提取比例数额。

  2.职工个人暂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以后随着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

  3.各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周休息日,节假日可顺延)前,按照本单位上个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总公司确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出月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本单位月实际支付的离退休费数额(总公司规定的统筹项目),向所在公司统筹办公室填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申报结算表》(统筹1-1表)(以下简称《申报结算表》),经统筹办公室审核后,原则上在五日内,对该单位当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减去月支付离退休费数额后的差额,实行差额缴拨,如果需要,也可实行全额缴拨。

  4.各单位在首次填报《申报结算表》时,应按规定内容填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离退休(职)费用支付名册》(统筹1-2表)(以下简称《支付名册》)一式二份,一份本单位留存,另一份报送统筹办公室。以后离退休人员有增减时,应在每月报《申报结算表》时,报送增减人员《支付名册》。

  5.各单位向统筹办公室报《申报结算表》时,必须如实填报,不得虚报冒领。如有差错,发现后应立即纠正。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经查实后,由统筹办公室追回其虚报冒领的金额外,还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三、补充养老保险。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含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下同)。补充养老保险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单位和职工个人所有。补充养老保险办法由总公司统一制定。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补充养老保险由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经办和管理。补充养老保险费每月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标准向所在统筹办公室缴纳(保险费由单位发工资时代为扣缴),并由统筹办公室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按本息记入《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职工离退休后,由所在公司统筹办公室按规定给付。

  (四)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参考其他专业银行平均水平确定。

  四、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一)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保值增值,按《办法》规定,基金财务设在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分别存入统筹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保险专户和补充养老保险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或挪作他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二)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记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台帐》(统筹2-1表),经统筹办公室审核后,按年记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统筹2-2表)。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差额缴拨。总公司对分公司每年结算一次。收大于支的分公司,余额(按一定比例)上缴总公司;支大于收的分公司,差额由总公司拨付。省分公司对地级分支公司的结算办法,由各分公司制定,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四)统筹办公室在留足了必要的备付金、周转金(分别为六个月和两个月的支付额)后,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负责实施统筹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养老保险费、管理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增值所获纯收益不计征税费。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参考银行、人保系统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由总公司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按规定,各级统筹机构自下而上编报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逐级上报审查、汇总后,分别于当年二月底和次年二月底前报总公司统筹办公室。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实行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含总公司机关,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属院校,下同)、地(市)州盟分公司三级管理。

  (九)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在国家未做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职工调动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二)。

  五、统筹机构、编制、职责。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保险统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管理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设立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以下简称:统筹办公室)。各级统筹办公室设在本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统筹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按(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工作职责)执行(详见附件三)。

  (二)为适应养老保险统筹系统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公司在人事部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与劳动工资处合署办公,以下简称:统筹办公室),负责全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统筹办公室在业务上受银行、人保系统保险基金统筹委员会的领导。

  (三)统筹办公室人员编制暂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3人,计划单列市分公司3人(可以兼职),地级分公司2人(可以兼职)。

  (四)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要按规定在开户银行开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刻制机构名称章和财务专用章。

  (五)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的管理费按照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要配备计算机,尽快实现电子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公司统筹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公司的领导对此项工作要引起充分重视,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物质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公司统筹办公室要在本公司经理室和上级公司统筹办公室领导下,与财会、行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人保公司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

  八、本《实施细则》由总公司统筹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等级(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例之和。

  二、缴费标准:

  为便于操作,职工个人月缴费,自1995年1月1日起,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月工资不足200元的每月缴2元;

  月工资满200元不足300元的每月缴4元;

  月工资满300元不足400元的每月缴6元;

  月工资满400元不足500元的每月缴8元;

  月工资满500元不足600元的每月缴10元;

  其余依此类推。

  三、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标准按程序报经总公司统筹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行办法

  在国家对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未统一规定之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调动工作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暂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职工在银行、人保公司系统(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调动工作的(包括调入和调出),介绍养老保险关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下同);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下同);转移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并向职工个人结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包括本息(下同)。

  二、职工调地方(外系统)工作的,介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部分,不转移单位缴费部分;向个人结算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办法如下: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二十年的,转移10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十五年的,转移8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十年的,转移6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满五年的,转移40%;

  职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工作不满五年的,不转移。

  三、职工从地方调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需调出单位介绍养老保险关系,并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四、职工调动转移基金手续由所在公司统筹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填写《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统筹3-1表),并将《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一起随个人档案转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不足十二个月的,在《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备注栏注明。

  附件:三 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总公司统筹办公室(与劳动工资处合署办公)工作职责。

  (一)编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发展规划、计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草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规定、办法、细则,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支付和管理的监督、结算工作;

  (四)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五)负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实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七)负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养老保险统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考核;

  (八)协助国家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对本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九)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情况;

  (十)承办上级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统筹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统筹办公室,地(市州盟)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统筹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根据总公司保险统筹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系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公司系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支付、管理和监督、结算工作;

  (三)对本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

  (四)负责本公司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工作;

  (六)建立和管理本公司系统《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档案;

  (七)协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开展对本系统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

  (八)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九)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和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管理情况;

  (十)承办上级养老保险统筹机构委托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统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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