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发[1996]323号
颁布时间:1996-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集团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武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
为认真做好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保集团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为加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决定,在中保集团系统建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并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核目的和原则
(一)建立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其目的是:综合考核工作人员在本年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为工作人员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提供重要依据。
(二)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要贯彻统一领导、严格标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考核思想品德,又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对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
(一)中保集团系统各级各类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二)凡在上述机构中本年度工作不足三个月的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三)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三、考核期计算
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年度考核期。如19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1996年度的考核期。
四、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在本年度的德、能、勤、绩表现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在政治上是否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备中保集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正派的工作作风。
能,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业务技能、管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劳动纪律。
绩,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工作效率。
五、考核标准
优秀: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效率高,保质保量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和业务指标;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为本公司职工公认的先进人物。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以及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志,有事业心、责任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并按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业务指标。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差,违纪违法,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讲职业道德,给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无特殊理由,不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业务指标;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在本考核年度中受过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人员。
年度考核的具体标准应以基本标准和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子公司、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标准。
六、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按不超过本公司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0%的比例掌握。并注意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合理比例。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考核程序和形式
(一)年度考核先由个人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的规定,在所在科、处(室)进行工作总结;领导干部在职务管理范围代表参加情况下,进行工作述职,并填写《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再由其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年度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经本公司年度考核组织对其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审核后,确定年度考核等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二)集团公司管理干部的年度考核,先由本人在本公司副处级以上干部会议上进行工作述职;所在公司党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年度考核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将其《年度考核表》(一式二份),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
(三)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工作人员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公司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上级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八、组织领导
县(市)旗区及其以上公司,在年度考核时,可设立非常设的考核领导小组,由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办事机构设在人事部门。在本公司经理室领导下负责所属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对年度考核中评为优秀、合格的人员,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今后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档次、发放奖金、聘任技师、评选先进的依据。
(二)对评定为不合格的人员,免除正常的奖金待遇,并提出通报批评,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调整、培训、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各公司要向上级公司报送优秀、不合格人员的名单,属上一级公司管理的行政领导,若被考核为优秀或不合格,最终考核结果应上报上一级公司人事部门备案。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领导干部,予以免职。
十、几类人员的考核问题
(一)新招收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间,参加年度考核。
(二)挂职锻炼、外派境外公司、长期借调外单位的职工,由挂职锻炼单位、外派境外公司、所借调的单位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上述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由原公司进行考核。
(三)公司派出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派出公司根据本人学习成绩、培训表现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非公司同意的外出学习、培训的,不进行考核。
(四)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只进行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考核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十一、各级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保发[1996]2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两种考核结果具有同等效用。
十二、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也是对在本年度中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公司对此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即取消年度考核结果,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十三、各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次年2月底以前,将本年度考核工作小结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统计表》,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各分公司在报送集团公司人事部的同时,抄送隶属的子公司。副省级省会城市分公司的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省分公司统一安排。
十四、本暂行规定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