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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在机构分设中做好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保发[1996]110号

颁布时间:1996-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总公司各附属机构:

  当前,人保公司系统正在进行体制改革和机构分设。现将机构分设中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划分、工作移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如下顺序划分:

  (一)个人缴费部分。按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及台帐记录的个人缴费数额、随人员分流进行划分,即谁交的钱,谁带走。

  (二)单位缴费部分。

  1.离退休人员按每人3000元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备付金,周转金,随离退休人员的分流进行划分,即每个离退休人员带3000元基金。人分到哪家公司,即将基金带到哪家公司。

  2.扣除上述提取基金外,剩余的基金,按原分公司在册人数平均,随人员分流进行划分。

  二、管理费及计算机专项基金按产、寿险分公司各50%进行划分。

  三、机构正式分设之前,在新设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的机构、人员、帐户、档案管理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统筹工作暂由财产险公司负责,按照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征缴基金、登录帐户、支付离退休费,记帐、结帐。

  机构分设后,各分公司要在人事处立即设立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管理、经办本分公司系统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各新设分公司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要立即在银行开设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管理费帐户,专项储存划分来的结余基金、继续提取的基金和管理费。管理费中的计算机专项基金,待总公司通知,统一购置计算机。

  四、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当年基金台帐和有关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有关文件的移交。

  机构分设后,原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当年的基金台帐和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有关文件(不够的请复印),移交给新分设分公司从事此项工作的同志,并把征收、支付、记帐、款项划拨、结算、报表等工作的注意事项讲解清楚,使新同志尽快熟悉此项工作,保障此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持续进行。

  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是关系每个职工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大事,这项工作又是去年刚刚起步的一项新工作,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当前,又逢我公司系统体制改革、机构分设,请各分公司务必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保证基金的完整安全,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背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支付使用此项基金,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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