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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保发[1996]134号

颁布时间:1996-06-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体改方案,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集团公司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集团公司,以便修改完善。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作规则(暂行)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工作关系,理顺分工,明确权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我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责

  (一)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二)总经理召集和主持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团公司司务会、中保集团全国工作会议和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等会议。

  (三)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出席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召开的会议。

  (四)公司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文件,由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签发。

  (五)总经理因公出差期间,授权一位副总经理主持日常工作。

  (六)总经理、副总经理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注重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采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提高工作效率。

  二、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

  1.党组会。

  不定期召开,由党组书记(或授权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会由党组成员参加,并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承担,并整理成会议纪要存档。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秘书处催办。

  2.党组中心组学习。

  每年不少于15天,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党组成员参加,由机关党委承办。

  3.党组民主生活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党组成员、纪检组正副组长及机关党委负责人参加。由党组秘书整理会议情况,并报送有关部门。机关党委承办。

  (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月初、月中)。由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办公室主任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办公室承办并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签发和催办工作。

  (三)集团公司司务会。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的总经理室成员;其他附属机构负责人。由办公室催办会议议定有关事项。

  (四)集团公司董、监事会。

  每年分别举行一次。参加人员分别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等。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公司章程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催办会议有关事项。

  (五)中保集团全国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海外区域性公司负责人;集团公司各附属机构和中国保险干部管理学院负责人。有关事项分别由集团公司及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办。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牵头办理有关事项。

  (六)中保集团总经理(半年)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与全国工作会议的范围相同。

  (七)海外公司总经理会议。

  每两年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及集团公司所属的各海外公司、联络处、代表处的总经理或负责人;集团公司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八)专题办公会。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或按照分管的工作的需要,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协调一些专项工作。

  (九)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纪检组长、总稽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和计财部负责人。由集团公司、子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报表及文字分析资料。

  三、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机构编制。

  集团公司制定全系统人员、机构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并下达子公司执行。集团公司机关部门的设置、变动,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处及其以下机构设置、变动由集团公司审批。各专业子公司机关部门设置、领导职数以及人员编制由集团公司审定。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处级机构的设置、变动和人员编制由各分公司报专业子公司审议,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审批。

  (二)干部任免。

  集团公司机关务部门正职及其以上干部的任免,由人事部组织考核并报党组审批,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要按有关规定商报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副职和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所在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在征求分管总(副总)经理意见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组织考核,报党组审批。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任免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人事部考核后,办理任免手续。

  各专业子公司总经理的任免由集团公司党组审批;各专业子公司副总经理及各部门总经理(正职)的任免,由子公司党组或集团公司人事部提出人选,报集团公司党组,经人事部考核,由集团公司党组审批;各专业子公司人事、计财、审计、监察部门的副总经理,要事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由子公司党组审批。其余干部的任免,由各子公司党组审批。

  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正职及副厅局级以上干部的任免,由省级分公司党组提出建议报集团公司党组和上级子公司,集团公司党组责成人事部组织考核组,吸收有关子公司人员参加考核,在征求子公司党组、地方党委、人民银行意见基础上,由集团公司党组审批。

  为了健全考核监督制度,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各级公司都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人事、机关党委、纪检监察、稽核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

  外派干部的选派,按保发〔1995〕198号文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外派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劳动工资、养老统筹。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全系统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离退休人员待遇等有关制度、政策、标准、管理规定;制定全系统劳动工资中、长期规划,编制下达、调整全系统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的年度计划。各专业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编制各分公司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制定全系统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等管理办法,并分别核定、批复各专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预算、决算以及基金征缴比例和管理费,按规定调剂全系统的统筹基金。

  (四)专业技术职务。

  集团公司制定全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办法,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考核、考试、论文答辩等规定。集团公司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系统内的评审工作。集团公司机关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未实行统一考试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在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内组织实施。

  (五)教育培训。

  集团公司编制下达全系统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集团公司和专业子公司共同组织实施。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招生计划由集团公司人事部编制下达;保险中专学校的学历招生计划由专业子公司编制下达,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汇总、报批后下达。保险专业教育和培训教材由集团公司、专业子公司共同组织力量编写,并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审定;(教材编审委员会由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国内有关院校的部分专家学者组成);电化教育的制作系统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和国际部共同负责。集团公司管理的干部的专项培训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有关业务培训由专业子公司和省级分公司组织实施;海外培训和智力引进工作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和国际部共同负责。

  (六)离退休干部管理。

  总公司机构分设前的离退休干部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机构分设后的离退休干部分别由所在专业子公司负责管理。

  (七)劳动人事统计。

  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干部(含离退休干部、从业人员)、劳动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统计(年、季报表),由各分公司上报子公司,各专业子公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报送国家主管部门。

  四、财务管理制度

  (一)集团负责制定中保集团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基本管理制度,财务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二)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各子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收资本的增减方案;集团公司负责对中保集团资产、资金的管理。

  (三)集团公司根据中保集团的年度利润计划或应纳税所得额统一向中央财政预缴、清缴所得税,各子公司按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前上缴相应数额的资金,由集团公司统一向财政部办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宜。

  (四)集团公司负责对子公司报表的审核、汇总工作。各子公司要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报送项目电报统计表,每月终了后12天内报送主要会计科目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8天内报送统计月报表,于每个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送季度会计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年度决算会计报表,并对经营成果、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五)各专业子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年度业务及财务收支计划;集团公司在审定各子公司业务及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对各专业子公司下达主要财务指标。各专业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下达的指标内组织实施。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中保集团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办法,编制中保集团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中保集团基本建设决算的汇审工作。集团公司负责安排各专业子公司年度基本建设以及购置汽车、电脑等固定资产的总规模,各专业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下达的固定资产购建指标内,负责对所辖系统固定资产购建规模的分配。各子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凡单一基建项目预算超过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各专业子公司对下分配的上述指标抄报集团公司备案。

  (六)中保集团的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

  (七)各专业子公司要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统一交由集团公司管理。

  (八)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每年应按上年人身险责任准备金的5%向集团公司上存资金(第二年实行差额上存的办法),用于集团公司集中购买国库券等资金运用形式。集团公司所集中的这部分资金按不低于寿险业务预定的利率计息。

  (九)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集团公司各附属经济实体、海外区域性公司每年均应以人民币或外币形式向集团公司上缴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管理费的上缴比例及数量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

  (十)凡集团公司为各子公司垫付的费用或其他款项(含外币部分),应采用直接认定或按一定标准分摊的办法。

  五、纪检、监察、稽核审计制度

  (一)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稽核部分别负责指导和管理中保集团的纪检、监察及稽核审计工作。各子公司的纪检组、监察室、稽核处在负责本机关工作的同时配合、协助、参与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稽核审计部做好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同级领导班子成员检举情况的初查。

  (二)按中保集团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监察制度。凡是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对其进行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和处理。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所辖单位和人员的纪检、监察工作。大案要案要报集团公司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三)集团公司稽核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制定涉及整个集团的稽核审计项目及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集团公司负责对各子公司及所辖分公司、海外公司及附属经济实体的稽核审计工作。

  (五)各专业子公司稽核审计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推动所辖系统稽核审计工作的开展;协助集团公司对专业子公司所辖分公司进行的各项稽核审计工作。

  六、机关党委、系统工会工作制度

  (一)机关党委。

  1.各子公司机关和集团公司各部门及附属机构党的组织在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2.集团公司直属机关党委和各子公司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4年;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2年。

  3.机关党委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处以上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季度报告一次人员思想情况;每年年底结合总结工作,民主评议党员;每年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二)系统工会。

  1.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简称中保集团工委),由集团公司系统工会,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工会负责人和部分省级产、寿险分公司工会主任(主席)组成。在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国金融工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

  2.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公司党组和中保集团工委领导下,负责开展本系统的工会工作。

  七、公文审批制度。

  (一)中保集团系统内需呈报中央、国务院文件原则上要以集团公司的名义上报。

  (二)中保集团公文的处理工作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组织实施。

  (三)以集团公司名义上报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以及下发的文件应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签发。

  (四)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可对各分公司行文,同时抄送有关子公司。

  (五)各子公司下发的重要文件要抄报集团公司。

  (六)子公司机关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示问题。

  (七)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所辖分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的文件,统一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

  八、内外事活动制度。

  (一)内事活动。

  1.子公司总经理因公到外地出差、出席会议应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休假应报集团公司办公室,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报请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2.有关部门、单位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参加各种礼仪活动时,由集团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外事活动。

  1.集团公司负责制定中保集团外事及出国出境签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中保集团重大的外事活动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

  2.集团公司领导的外事出访活动由集团公司国际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其中兼任子公司总经理的,其出访事由、报告应由各子公司提出。出访计划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集团公司总经理出访报国务院审批,同时会签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出访报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审批;各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机关部门正职干部以及各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经理出访由集团公司审批,子公司机关其他人员出访由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机关其他人员出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子公司机关领导、职工出国出境的有关手续由集团公司国际部统一办理。

  3.外宾来访应实行对等接待原则。凡需集团公司领导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见时,由集团公司公司国际部或子公司有关部门呈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由集团公司国际部或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凡需子公司副总经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出面会见的,由子公司有关部门呈报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具体事宜由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安排。

  4.子公司对外签署协议等重要活动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日常的对外业务往来由各子公司负责处理。

  九、集团公司与所属经济实体的工作关系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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