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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

保发[1996]150号

颁布时间:1996-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员调动辞职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员合理流动,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称调动辞职,包括职工调入调出公司、职工内部调动、职工借调和职工辞去公司现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正式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临时职工。

  二、调 动

  (一)调入

  第五条 本章所称调入包括:

  1.商调人员;

  2.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职高生);

  3.接收复转军人;

  4.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由各部门年初预报增人计划,人事部(处)按年度核定增人指标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本单位人员数量,精干队伍,减少沉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呈报商调人选。

  第八条 商调人员必须为业务急需人员或本公司短缺人才,要具备岗位所需相应学历(一般为大专以上)和专业知识,年龄一般应控制在40岁以下。

  第九条 商调人员由部门提出用人意向,人事部(处)会同用人部门组织用人考试,由人事部门进行全面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一)一般人员,由人事部(或人事处所在部)经理室审核批准,

  (二)处以上人员,由人事部(处)考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室核准。

  (三)各专业子公司部门总以上人员,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第十条 商调人员,无论原职级如何,调入后一般不安排相应职务,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再行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情况进行聘任。特殊情况需聘任职务的,须报经党组审批。

  第十一条 接收当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复转军人,由人事部(处)根据各部门用人计划和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考核政审,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由人事部(处)根据各部门所需专业人才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三条 第十一、十二条所称人员,一律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再行聘任正式职务。

  第十四条 上述调入人员均不得突破当年度人事部(处)核定的各部门增人指标,所余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为保证职工队伍素质,杜绝不正之风,在调入人员过程中必须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和回避制度。

  (二)调离

  第十六条 凡要求调离公司人员,必须符合调离条件,履行正常调离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要求调离公司,由本人提出申请调离报告,经本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处)审核。一般人员由人事部(或人事处所在部)经理室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人事部(处)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各专业子公司部门总以上人员,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第十八条 职工要求调离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为本公司服务期限

  1.接收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工作五年以上(不包括见习期);

  2.商调人员工作四年以上;

  3.自社会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三年以上;

  4.其余人员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调离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在国内接受过公司安排的学习(含培训,下同)的,相应延长服务年限。学习期在三个月以内的,延长半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延长一年,六至十二个月的延长二年;一年以上的延长三年。在国外接受过公司安排的学习的,学习期在二个月以下的,延长三年;学习期二个月以上的延长六年。

  (三)凡公司直接业务人员,涉及公司业务机密的财务统计、条款设计、劳动工资、寿险精算等人员,须满半年的脱岗期;机要保密人员,须满一年的脱密期。

  第十九条 申请调离公司人员,凡参加过公司出资的学习未满规定延长期的,须偿还公司所提供的学习费用,包括学费、培训费、考试费用和交通费等,收取标准按学习后回公司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由公司委派,其他单位资助的各类学习,视同由公司出资,均按本条办理。

  第二十条 由公司出资培养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必须偿还在学期间公司提供的学习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离人员须退还公司所配发的公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申请调离人员须退还或购买公司所分配的公司职工用房,具体问题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调离辞职等人员现有住房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属组织安排工作调动的,不适用于上述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调离公司人员,须有一个月的工作审核(审计)期,在此期间,职工必须坚持正常上下班,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审核(审计)期满,审核(审计)合格者,经人事部(处)批准后可通知接收单位发函或来人考核了解情况,待收到正式商调函后,即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经批准调离公司的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办完有关调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申请调离公司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调离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按辞职办理有关手续。

  (三)内部调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内部调动包括部门内人员调动,部门间人员调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及子公司之间人员调动。

  第二十九条 通常情况下各部门应保持人员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和岗位变动,人员可内部调动。

  第三十条 部门内部调整,一般人员由部经理室审批并报人事部(处)备案;处级以上干部调整须由本人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处),由人事部(处)报党组审批,经批准办理任免手续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一条 部门之间调整,由本人写出请调报告,经本部门和接收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处)审核。一般人员,由人事部(处)批准后,即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处级以上干部,须由人事部(处)报党组审批,经批准后先办理任免手续,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或组织安排,人事部(处)可直接协商各部门跨部门调整人员,各部门应从全局出发,积极配合人事部(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跨部门进行调动的人员,须按调动通知单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按时报到。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间进行调动,须由本人提交请调报告,一般干部,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人事部(处)报所在公司总经理室审批,由人事部(处)商拟调往公司人事部(处);处级以上干部调动,须经双方公司总经理室审批,部门总以上干部必须报集团公司人事部,由集团公司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四)借调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借调包括:

  1.公司内部借调

  2.借调到外单位工作

  3.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到公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借调,部门内部,由部门自行安排,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部门之间借调,由部门之间协商解决,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不办理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室审批。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待遇,一般由借调单位负责。跨单位借调的,须由双方协商签订借调协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系统内部借调,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从外单位借调人员到公司工作的,须报经人事部(处)审核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辞职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职人员要求辞职,必须符合辞职条件,履行正常辞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收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要求辞职,必须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要求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部门副总以上人员,公司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

  2.从事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给公司造成重大业务损失,责任尚未完全查清的;

  4.正在接受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的;

  5.其他必须经过批准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辞职人员须由本人提交辞职申请,一般人员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部(或人事处所在部)经理室审批;处级以上干部辞职由人事部(处)报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各专业子公司部门总以上人员,须报集团人事部,由人事部报党组审批。

  第四十二条 辞职人员需遵守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申请辞职人员,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的,按余年交纳补偿费,每年一万元。

  第四十四条 凡由公司外派工作过的人员视同在国外培训,须相应延长服务年限,每工作一年相应延长服务期二年。如未满延长期年限申请辞职,须交纳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外派工作一年以内的交纳二万元,二年以内的交纳四万元,三年以内的交纳八万元,四年以内的交纳十二万元,四年以上十六万元。

  第四十五条 申请辞职人员审核(审计)期满,审核(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辞职手续。

  第四十六条 申请辞职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制裁和经济处罚,并动员返回。对拒不返回的,作如下规定:

  (一)按自动离职处理,封存档案并按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用。

  (二)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收取补偿费。

  (三)按公司有关规定,一律收回其公司分配的职工用房。

  (四)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行政、法律等途径追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依法追究擅自非法录用上述人员的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申请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公司业务和技术资料,违者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准予辞职的人员,须在十五天内办完有关辞职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予以除名。

  四、其他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保集团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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