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1993]077号
颁布时间:1993-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几年来,各地公证机关积极为改革开放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开办大量的金融公证业务,在引进、利用外资,保证信贷资金回收,促进股份制改革和社会资金融通,规范金融市场行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当前经济工作重要决策精神,进一步促进金融公证业务的发展,不断提高金融公证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制止不法经济行为,规范和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的职能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对当前经济工作重要决策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是当前做好经济工作的迫切任务,整顿金融秩序,是强化宏观调控的主要方面。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上公证为金融市场服务的有效做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办好金融公证业务,在整顿金融秩序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各地公证机关要将金融公证业务作为公证机关为市场经济服务的重点之一,积极、稳妥的开办借款、抵押、证券、票据、融资、担保、资信、提存、保险等方面的公证业务。努力为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管理秩序,加强金融宏观调控,规范金融市场行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监督、保障职能,制止金融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为稳定金融秩序,繁荣金融市场作贡献。
三、要积极配合金融管理机关和金融部门作好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工作,发挥公证职能,稳定金融市场秩序。公证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整顿金融秩序、加强金融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各种乱集资的指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审查、办理金融公证事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公证:
(1)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及其参与的资金拆借;
(2)未经授权部门批准的各种形式的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及相关文件;
(3)未经批准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相关的文件;
(4)钱庄、银号等非法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进行的业务活动;
(5)金融机构违反信贷计划或超越权限进行的贷款、资金拆借、投资、担保活动;
(6)不具有担保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担保书、信函或其他担保文件;
(7)采用摸奖形式的有奖储蓄活动;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金融政策的行为或文书。
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发现当事人有欺诈、贪污、伪造公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拒绝公证外,应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四、努力提高金融公证质量,不断拓宽金融公证领域,各地公证机关要认真学习、掌握、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我部规定的程序办理金融公证业务。对标的额巨大的贷款、集资、担保以及涉外的贷款、担保、融资活动,要提高警惕,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金融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中遇到的新情况、疑难问题以及发现的疑点,应当及时请示汇报。公证机关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拓展金融公证的深度和广度,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努力开拓新的金融公证业务;要充分运用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手段,保证信贷资金的回收,为维护、稳定金融市场秩序,繁荣金融市场,完善金融立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