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颁布时间:1988-1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发现一些未经批准和核准登记注册,而以“公司”、“集团”等名义非法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他们往往打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领导同志“支持”的幌子,伪造国内外“投资”几千万至几百亿美元或人民币的担保书、承诺书、支票、汇票、资金证明和批件、介绍信等,以投资、引进外资、联营、参加集团、设立分支机构等为诱饵,要求对方出资、入股、预付款或提供场地、设备,进行招摇撞骗、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由于一些单位、部门警惕性不高和“致富”心切,也有个别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出面说情,致使他们的活动得逞。如最近发现,非法经济组织“中国侨联开发集团筹委会”持伪造的“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分支机构“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随后,又以“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为合营中方(合营外方为香港高成贸易公司),经海南省经济监督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合资企业“中国侨联海南国际投资集团”登记注册,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还发现一些非法经济组织持伪造或变造的我局《核准登记通知书》、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批件”等,在各地招摇撞骗,企图登记注册披上“合法”的外衣。黑龙江省、北京市、南京市、敦化市、湖南省衡山县、沈阳市和平区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抵制了他们的活动。目前,这类非法经济组织活动频繁,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对非法经济组织严加查处,坚决取缔。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清理整顿公司和各项业务工作,调查非法经济组织的活动情况。发现线索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深入调查。
二、由于这类非法经济组织大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有风吹草动就可能携款潜逃,如采取一般的取缔措施难以收到实效,反而会给追索欠款和抓获犯罪分子增加困难。因此,在工作方法上应先搜集证据材料,对其中有诈骗、招摇撞骗、投机倒把、伪造有价证券或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冻结其银行帐户,防止其携款潜逃或转移赃款。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企业的登记申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申请登记所提交的主要文件、证件(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隶属企业的执照或者副本;许可证、批准证书等)必须是原件,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存档时除外)。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对上述文件、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中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一律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四、请海南省和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立即将“中国侨联开发集团”伪造公文、骗取营业执照的犯罪活动通报公安机关,建议追究作案人员的弄事责任;吊销“中国侨联珠海侨资实业集团”和“中国侨联海南国际投资集团”的营业执照,收缴公章、执照和全部副本,通知银行冻结其所有帐户;并对为其登记注册的全部经过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将检查结果和上述企业的登记档案于今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局。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抓紧部署,并于1989年1月10日前把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情况报送我局(并附各地核准登记带“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名单)。如发现非法经济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已经骗取了营业执照的,请立即将情况和企业登记档案一并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