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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8]第303号

颁布时间:1988-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切实加强广告管理,纠正当前广告行业中存在的某些混乱现象,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广告经营秩序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的主要内容(一)清理整顿广告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的精神,对所有广告公司进行清理整顿,解决广告公司中存在的经营思想不端正、经营手段不正当、经营范围不明确、内部管理混乱以及不具备经营条件等问题。

  (二)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广告业务,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发布非法广告经营单位代理的广告业务,媒介发布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跨媒介代理广告业务,新闻媒介单位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等,均属非法经营活动。对以支付“回扣”给个人等不正当手段拉广告的,必须严肃查处。

  (三)查处各类违法广告,重点是虚假广告。对无视国家法规,不按规定验证审查,刊播违法广告特别是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以及伪造批件,欺骗广告经营单位、用户和消费者的广告客户,要重点审查。

  (四)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管理。对以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为借口,强行摊派费用,从中渔利的,要坚决制止。对已举办过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要及时收回《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对新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要从严控制。

  二、整顿的方法步骤(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各广告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学习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文件,传达本通知精神,使之明确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和广告宣传中存在的问题的意义和要求,并对所辖地区的整顿工作进行部署。

  (二)组织自查和抽查。要求各广告经营单位对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对《广告管理条例》施行以来从事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广告经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有选择地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那些违反国家法规,多次刊播违法广告且明知故犯的广告经营单位,要重点抽查。

  (三)进行处理和整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同时督促各广告经营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整改措施。

  (四)进行验收和换发证照。为了确保这次整顿工作收到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以下标准对整顿过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广告公司的验收标准主要是:在资金、场地上具备经营条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有固定的专职或兼职广告编审人员和财会人员;业务人员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健全的登记、验证、审查、合同、档案及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样备案制度;各项收支符合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其中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广告公司应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验收标准是: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专职广告从业人员,广告业务统一归口经营;有一定的发行量或覆盖面,能起到宣传作用;广告版面、时间有“广告”标志。

  对兼营广告业务的其他单位和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验收。

  对于验收合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和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分别换发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发布公告;对于验收达不到标准和违法问题较多的,缓发证照,责令限期改正和完善条件,逾期达不到标准的,吊销证照。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意通过这次整顿,严格审批制度,坚持按规定正确行使审批权。违反规定下放的审批权,必须收回;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整顿广告经营秩序和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要注意调查研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布置落实,并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底前将开展整顿工作的总结报送我局。在整顿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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