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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颁发“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的通知

商财字1978年第10号

颁布时间:1978-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一九六五年三月,我部曾以(65)商财字第173号通知颁发了“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草案)。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近几年来未能很好贯彻执行。一些单位制度不严,纪律松弛,随便抽调挪用和占用国家资金,截留上交利润,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不按规定记帐、算帐、报帐,财产混乱,家底不清,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等不良现象十分严重,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造成了可乘之机,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危害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去年八月各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部门财会工作座谈会的讨论,对“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颁发,希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一:商业、粮食部门八项财务纪律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堵塞漏洞,严明纪律,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历年有关规定,制定商业、粮食部门八项财务纪律。各级商业、粮食部门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不得违反。

  一、商业、粮食部门的资金、商品和物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准抽调挪用。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职工个人借款,应当由福利基金或职工互助储金解决,不得占用流动资金。

  二、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贯彻“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外,不准预收预付货款、赊销商品和拖欠货款。不准乱搞协作,以物易物和商品走后门,不准超越经营范围进货和削价私分商品。

  三、各项专用基金,必须贯彻先收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不准随便多提、挪用和超支。

  四、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销货款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不准挪用现金和“白条顶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用银行资金。

  五、一切财产、现金和物资的收付,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不准弄虚作假、打埋伏、搞“小家当”。各种财产损失和溢余,必须认真查对清楚,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长期不作处理。

  六、各种费用开支。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乱摊费用。不准随便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增加费用开支。严格禁止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和虚报冒领等行为。

  七、应当上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和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不得迟交、少交,应当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地拨交所属单位,不得扣留、挪用。

  八、经营商品、财产、物资、资金的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准离职。

  各级商业、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对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一贯严格遵守纪律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违反纪律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企业的全体职工特别是财会人员,对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和抵制,抵制无效的应越级上告。各级领导要支持职工群众坚持原则,维护制度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革命行为。凡是对维护制度纪律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严格查处。

  附件二:商业、粮食部门十项会计纪律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正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和反映企业的资金财产变化情况和经营情况,为党和国家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提供可靠的资料,特制定商业、粮食部门十项会计纪律。各级商业、粮食部门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一切会计数字都必须真实可靠,不准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真象。

  二、一切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盖章。发现错误,要按规定查明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或伪造凭证。

  三、记帐凭证必须写明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附件张数。有关内容必须与原始凭证完全相符,必须有制票、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有关现金收付事项必须有“收讫”、“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盖章。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根据。一切会计帐簿的记载,必须有合法的记帐凭证为根据,各种明细帐簿,必须随时逐笔登记,不准将多日的不同经济事项一次汇总记帐。

  五、一切会计帐簿,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准以单、表代帐。

  六、登记会计帐簿,必须严格遵守记帐规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数字不得跨位、空格。帐簿启用表必须填写齐全,承前页、过次页以及月、季、年结帐手续,必须及时办理。

  七、一切会计帐簿记录,必须定期核对,保证帐帐、帐货(物)相符。发现错误,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或伪造假帐。

  八、会计报表必须根据帐簿记载编制,帐表数字必须一致,编出后必须经过审核,并由制表、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企业主管人员盖章,加盖公章,始得上报。

  九、一切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都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写明起止日期、编号,并由经手人盖章,无论是否届满保管期限,非经批准不得销毁。在办理移交时,应列入移交清册,并严守保密制度。

  十、会计人员和现金出纳的责任必须分清,不得由一人兼办。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经管的帐目交接清楚,交接不清的不准离职。

  各级商业、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对会计纪律的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或组织单位自查和互查。对严格遵守会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违反会计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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