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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京银经字[1993]第27号

颁布时间:1993-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86号《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提出补充意见,一并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企业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要积极组织广大财会等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两个文件,实施中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地调整企业的财产、资金,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财政部、建设银行文件中要求将国有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望各企业于7月1日前与建行经办行核实其余额,做好划转各项准备工作。

  三、北京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按资本金的保全和不变原则,今后企业不再按销售收入(注:施工企业按建安工作量)的一定比例提补流动资金。亏损企业已经提补的流动资金可以冲减已经发生的亏损,相应调减国家流动资金。”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市属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北京市财政局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用专用基金实际结余抵补的顺序,也同样适用于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对北京市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旧制度中的一些特殊行业政策,补充规定如下:

  1.原北京市规定从计划利润中划出3%作为技术装备基金的办法,执行新制度后,停止执行。技术装备基金的结余额,可列在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项下,可用于抵补职工福利基金的赤字,抵补后仍有结余的,转为盈余公积金。

  2.根据市税务局(88)市税二字第297号文件规定,市建工总公司、市城建总公司、市住宅总公司1991年以前的所得税按55%计算、按40%上缴入库之差额,待财政机关核实审批后,转作盈余公积金。

  3.北京市原规定的其他单项收取的费用及财务管理规定,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建材发展补充基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收取、上缴办法暂按原规定办理。

  六、其他需补充说明的问题:

  1.新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奖金分三年逐步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合资企业外)不论是老企业,还是新成立企业,一律要经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会同市综合部门共同办理审批手续。

  2.财政部、建设银行的文件中补充规定了上级管理费的列支办法,鉴于近两年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企业多,上级管理费的收取上交混乱,执行新制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级管理费由企业提出方案,由建设银行开户行审批后,方可列支。

  施工企业的上级管理费暂按原管理办法管理,但各总公司收取集中的管理费用,一律作为期间费用,列入当期损益,月度、季度费用支出不均衡的确需保留一部分结余的,要经建设银行分行批准,但年度内,一律列为当年损益。

  3.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企业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文件规定,暂报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由建设银行北京分行批准后处理。

  七、为保证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转换工作平稳进行,建设银行各经办行有关人员要深入企业,指导企业进行衔接转换工作,并且调查了解困难。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暂时仍由建设银行代财政局批复。

  企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建设银行联系。

  199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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