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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试行亏损定额补贴和留利补贴的联合通知 [失效]

[87]财商管字350号

颁布时间:1987-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城近郊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市粮食储运公司、粮食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解决粮食零售企业经营平价粮油费用不断增加,销价固定不变,造成亏损和影响经营粮食复制品及经营议价粮油积极性问题,1986年对经营平价粮油微利或亏损的零售粮店试行了费用定额市、区财政分别补贴的办法。在1986年实际补贴数额的基础上,从1987年1月1日起由市财政试行定额亏损留利补贴的办法,每年定额补贴500万元,包干使用,一定四年不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城近郊九区经营平价粮油微利和亏损(平、议价复制品相抵后净亏损)的零售粮店,及新建暂时亏损的零售粮店。

  二、定额补贴的计算:市对各区粮食局的补贴一律按1986年粮食零售企业实际平价粮油统销价销售额计算,平均每百元销售额补贴九角三分八,一次定死,四年不变。每年分两次即:一月中旬和七月中旬拨补。

  三、补贴款使用原则:市财政补贴款项,要及时补到粮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不准挪作它用,违者由市财政收回补贴款按下列规定使用:

  1.首先对经营议价粮油和复制品利润顶抵经营平价粮油亏损后仍有亏损的粮店,要补足亏损额和适当的留利基金。

  2.适当留出一部分用于新建粮店亏损补贴的准备金,当年有结余的可转入下年使用。

  3.下余部分原则上适当照顾人均留利不足500元的粮店。

  4.补给粮店的数额要一次定死,四年不变。再出现亏损由粮店负责,以调动粮店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5.粮店得到的亏损补贴要如数弥补亏损,得到的留利补贴要按财政部分核定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使用。

  各区粮食局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区的具体补贴办法,并同同级财政商定。抄市财政、粮食局各一份。

  四、对经营平价粮油实行亏损定额和留利补贴办法后,为了明确责任,搞好经营责任制,做好平价粮油供应,执行粮油供应政策,根据市商委的要求,市粮食局责成市粮食公司与各区粮食局签定“协议”。“协议”内容由市粮食公司同各区粮食局商定。

  五、会计处理:此项补贴款,由市储运公司根据上述每年补贴的数额和拨付的期限拨给市粮食公司,再由市粮食公司转拨给各单位。市储运公司拨出时,作为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支出处理,市粮食公司收到时,作为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收入,月末作利润分配处理,直接作为专用基金核算处理,各区收到和拨给粮店补贴款时,分别作上级拨入和拨付所属专用基金处理;粮店收到补贴款属于弥补亏损的作应补亏损,属于留利的直接作企业留利上级拨入处理。

  六、对粮食零售企业试行经营平价粮油亏损定额补贴和留利补贴办法,是财务管理的一项改革,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领导,结合这项改革,切实搞好经营责任制,把粮食零售企业职工积极性调动起来,搞好供应,搞好生产,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区财政部门,要帮助企业努力改善经营,提高效益,配合粮食部门制定好补贴办法,搞好改革。

  七、本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1990年12月31日止。过去市粮、财两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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