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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

[88]京粮财字98号

颁布时间:1988-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工商行北京分行 农行北京分行

各区县财政局、粮食局、工商银行支行(办)、农业银行支行、市粮食局直属各单位:

  市物价局、市粮食局(87)京粮(供)字604号“关于调整小麦、稻谷收购价格的通知”已对我市部分粮食油料的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7)财商字第459号“关于部分粮油品种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现将我市部分粮食、油料收购价格调高后,有关财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小麦、稻谷、大麦、薯类、杂豆、芝麻、油菜籽、葵花籽、芝麻油、菜籽油等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1988年3月31日的库存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整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转库存的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的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2、小麦、稻谷、大麦、薯类、杂豆、芝麻、油菜籽、葵花籽、芝麻油、菜籽油等比例收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仍由中央财政负担。加价款的拨补及结算办法,仍按(85)财商管字423号、京粮(财)字488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3、小麦、稻谷、大麦、薯类、杂豆、芝麻、油菜籽、葵花籽、芝麻油、菜籽油等粮油品种的收购价格调整后,省间调拨价、出口拨交价市内调拨价相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国家计划内的外贸进口小麦、大米、玉米和芝麻(油)、菜籽(油)、葵花(油)拨交给粮食部门的价格,也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时间从198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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