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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儿补助费报销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

[86]财综计字798号

颁布时间:1986-10-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市文教办公室、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托幼园所收取托儿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下发以后,因托儿补助费标准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在报销上出现一些问题,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本市职工子女,在中央单位自办园所入托,可以凭园所开据的收据,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一岁半以下日托36元,一岁半至三岁的全托38元,日托30元,三岁以上全托32元,日托24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2.中央单位(包括机关、事业、企业、部队)职工子女,在市立园所、街道园所、家庭园所以及单位自办园所入托的,一律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标准(见第一条)收取托儿补助费。一方是中央单位职工,一方是本市单位职工。可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文教办公室、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的标准分别收取托儿补助费。

  3.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起执行。

  对十月份多收的托儿补助费,也可凭园所收据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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