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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零售企业经营日用小商品专店、专柜试行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

[87]京商字63号

颁布时间:1987-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商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劳动局 市一商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商业委员会)、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区县百货公司(工业品公司)、市百货大楼、西单百货商场、东风市场、东四人民市场:

  根据一九八六年市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对经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430种(类)日用小商品的专店、专柜,制定了优惠办法,并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开始在百货大楼等八个商店进行了试点。四个月的试点情况说明,这种办法对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经营小商品的积极性,增加品种,方便群众购买,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决定在继续巩固完善现有试点的同时,今年再选定一批商店扩大试点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对于价格低、利润微、交易次数频繁,群众日常生活又离不开的小商品,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和职工的经营积极性不高,多年来群众买小商品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对这部分小商品实行专柜、专店经营,并相应给予优惠政策,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采取经济与行政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经营好小商品,提高社会效益,方便群众生活,促使买小商品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二、试点单位。原八个小商品试点单位,要继续巩固完善,使之办得更好。新扩大的试点单位,本着企业自愿,群众需要、布局合理的原则,选择那些执行政策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商店,重点发展小商品专店,适当发展小商品专柜。各区财办(商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共同提出扩大试点意见,并经市一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批准。远郊区县的试点办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城区的办法由区县财办(商委)会同区县有关综合部门自行研究制定。试点办法要按隶属关系上报市有关部门备查。

  三、商品范围。原市财办批准的430种(类)日用小商品目录为实行优惠办法的商品范围。各试点专柜、专店在此范围内,结合本地区特点和企业经营能力,以满足人民需要为前提,分别确定经营必备目录,力求品种齐全。小商品专营店原则上不得超出规定的品种。未经市一商局、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小商品范围。

  四、核算形式。小商品专营店实行独立核算。大、中型商场参加试点的小商品专柜,要实行不同形式的独立核算,必须单独计算经营品种销售收入、费用和利润等项指标。在费用核算中,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进入费用总额,间接费用按基本工资比例合理分摊,以单独核算出小商品专柜的盈亏。

  五、提成计奖办法。对试点单位经营小商品的人员实行联销提成计奖办法,提成率的计算公式是:联销计奖提成率〔70(商业职工月标准工资)×6(月)+90元(加时费)〕×经营人数=——————————————————————————————————-×100%核定经营的小商品上年度销售额(元)

  用提成率乘试点期间实际销售额即为提成额。本办法所计销售额是指小商品纯零售额,批发销售不得计入。

  销售提成额在税前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奖金税征收范围。对超过提成比率的部分照章征收奖金税。经营核定的小商品所实现利润不再提取奖励基金,这部分职工也不再发放90元加时费。

  六、试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勾的企业,对批准试点经营小商品的职工联销提成额,按工资核定提成的有关规定,由市劳动局批准核入企业挂勾工资总额基数。试点企业内部的分配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七、有关征收调节税和营业税的优惠办法,仍按去年的试点规定执行〔市商委(86)京商字第20号、市税务局(86)京税二字第877号、市劳动局(86)市劳资499号、市财政局(86)财商管字第817号文件〕。

  八、实行全员集体租赁的小型国营商店,凡经批准为试点经营小商品专店的,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九、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属企业的试点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各区负责组织。市一商局除负责市属企业试点工作外,对区属企业试点工作也负有行业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各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要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

  十、试点时间。一期试点的专店、专柜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按本通知规定继续试行。二期试行的专店、专柜可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年底由试点单位进行试点总结,并逐级上报结果,同时抄报有关综合部门。

  198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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