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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工商公字[1997]第66号

颁布时间:1997-03-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倒卖进料加工物品在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1997)第7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以进料加工形式报关进口的物资、物品,属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己买卖的物资、物品。对倒卖上述物资、物品的行为,可按倒卖走私物品的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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