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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2005.08.03

粤财会[2001]33号

颁布时间:2001-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01]23号)的规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粤财会[2001]25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二、各单位应积极主动与所属省属办证机构联系,及时申请备案成为省属初审机构。各单位具体年检换证时间、程序,根据各省属办证机构的具体安排进行。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做好该项工作,以保证年检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1年7月18日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属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在穗下属单位)、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以及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和省人才服务中心的人员等。

    第三条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符合《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按申请人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年限等条件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直接申领。

    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 (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下同)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必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

    (二)培训和考试后申领。

    1、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不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申领。

    3、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故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必须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合格后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是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

    第二章 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管理第四条 为加强对在穗省属单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维护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省财政厅对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和量化测评管理。

    第五条 备案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填报《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向省财政厅申请成为省属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省财政厅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放备案通知,并对其进行备案管理。

    (一)必须是省属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办学机构或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的培训机构;

    (二)要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施(自有或有5年以上租约),用于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场地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三)教学管理机构健全,有3人以上的专职教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四)会计专业知识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任课老师应有3人以上具有讲师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余应有会计专业助理讲师(助教)或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课老师应有不低于2年的教学经验。

    (五)有固定的培训生源,每期培训人数不得少于100人(含100人)。

    第六条 量化测评管理。每年1月份,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填报《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量化测评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测评表》)。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对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量化测评。

    (一)量化测评对象: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

    (二)量化测评主要内容:

1、定点培训机构是否有健全的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2、是否认真听取学员的意见,并积极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

3、教学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有专业资格和不低于2年的教学经验;

4、是否使用指定教材,在培训中是否搭售非指定辅导资料;

5、各科面授培训课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教学秩序、考试秩序是否良好;

7、是否违反有关收费标准乱收费;

8、是否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量化测评方法:

    1、测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月,省财政厅会计处将当年的《测评表》下发给各定点培训机构。

    2、各定点培训机构先根据《测评表》的项目采取逐项逐条计分方法进行自评打分,并将自评得分填写在《测评表》的"自测得分"栏内,同时附"测评依据"栏要求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总结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3、省财政厅会计处根据各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的《测评表》,结合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实际表现,填写"实际得分"栏,然后计算测评得分,确定测评结果。

    4、测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测评实际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

    5、凡是该年度未招生未开展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该年度不参加测评。

    6、对测评结果为优秀的培训机构颁发"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优秀培训机构"证书;对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上(含70分)、80分以下的培训机构,暂停招生办班一年,进行内部整改;对测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取消资格后两年内不允许举办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班,两年后经过重新申请,并备案后,才可继续举办会计专业知识培训班。每年测评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7、凡是被暂停招生办班或取消定点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仍然继续招生办班的,将给予以下处罚:(1)由省财政厅发文对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2)违规办班的3年内不准许开展培训工作;(3)全额退还参加培训的学员的学费。

    8、定点培训机构印制、刊登培训招生简章或广告前,必须将招生简章及广告的有关内容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第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统一采用省财政厅组织编写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培训教材(《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进行教学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课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培训工作。其中面授培训课时为:《财经法规》不少于70课时,《会计基础知识》不少于60课时,《会计实务》不少于100课时。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培训地点对规定的培训对象进行教学培训工作,不得向外扩展分点,不得扩大培训范围,也不得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第九条 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管理第十条 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会计处授权的考试机构负责。各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会计处及其授权的考试机构的要求,按照考务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受省财政厅会计处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每期考试的组织工作。

    1、接受各定点培训机构的考试报名。

    2、监督各定点培训机构做好各项考前考务的准备工作,并发放准考证。

    3、考试当天安排巡考人员到各定点培训机构巡考,负责监督各考场的考试纪律及试卷的运送和保管工作。

    4、负责全体考生的试卷的评卷及登分工作。

    (三)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供附有考生成绩的合格考生花名册备查。

    (四)向合格考生收取有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代办申请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五)填写合格考生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统一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复核盖章。

    (六)每年2月10日前将上年考试工作情况(两次考试)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十一条 省属会计专业知识考试一年组织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的第3个星期六和星期天举行。

    第十二条 考场设在各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 试题由定点培训机构派出的具有讲师或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学人员组成的命题小组命题,试题于考前半个月内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核备案,并由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印刷、封装。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考生必须三科考试同时通过方为有效,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财政厅颁发统一印制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2年,全省通用。持《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可在该证有效期内连同持有的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管理第十五条 会计技能考试是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试。

    第十六条 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时对会计技能的要求:

    (一)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必参加会计技能培训和考试。

    (二)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超过2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技能培训和考试后,才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必须提供会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三)不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必须通过参加会计技能培训和考试后,才可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必须提供会计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一次年检时,原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持有珠算(五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在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以及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且未参加过会计电算化学习的持证人员,必须再参加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和考试,同时提供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方可通过年检。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开展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的通知》(粤财会[2000]40号)文件规定,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也将作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一个专项内容。根据该文件精神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要求,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和考试将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结合进行。即,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次年检时,已持有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且在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应再参加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和考试。

    第十九条 省属会计电算化培训机构的认定、对会计电算化培训的教学要求以及办证管理办法等详见即将印发的《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电算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章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一)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员必须具备《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条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管理。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必须在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凡年检年份新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一次年检时间为下一个年检年份。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才能参加年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按《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粤财会[1998]42号)和省财政厅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有效证明,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实行发证机关、省属办证机构、初审机构三级管理制度,各级机构名称及其管辖范围(见附件4)。

    第一级,省财政厅为省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负责审核颁发省属办证机构报送的证书。

    第二级,省财政厅授权有关部门设立省属办证机构,负责受理省属初审机构提交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第三级,各中央在穗单位,省级银行,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为省属初审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在穗人员办证资料的收集、初审,然后向省属办证机构统一代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事项。省属初审机构应按要求填报《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属初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3)向省属办证机构申请备案。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属办证机构申请办理本单位在穗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广东省财政厅外经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和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等为省财政厅授权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省属办证机构。

    (一)广东省会计函授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负责办理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省属在穗单位(包括在穗的省直主管部门,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省属集团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在穗下属单位)、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制企业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二)广东省财政厅外经处,负责办理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办理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且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四)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其受托管理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五)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办理其会员单位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六)其他经过特别授权的机构负责办理其授权范围内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日常管理事项。

    各省属办证机构必须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每年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各省属办证机构应将上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需提交的资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二份《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5);

2、交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张(两张贴申请表,一张用于办证);

3、本人身份证或者暂住证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4、规定的学历证书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知识(《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考试合格证书和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合格证书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5、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会计人员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三份《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见附件6);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办后退还)及复印件;

3、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二份《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见附件7);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办后退还)及复印件;

3、《广东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第一次年检时提交);

4、《广东省会计电算化中级知识培训合格证》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持证人员第二次年检时提交);

5、接受年检年度继续教育学习证书的原件(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6、接受年检年度奖励或处分情况的证明材料(审后退还)及复印件;

7、接受年检年度申请人其他需说明的证明材料(审后退还)及复印件(包括学历、会计职称及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等事项);

8、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人需提交资料:

1、填写一式四份《广东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登记表》(见附表8);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办后退还)及复印件;

3、发证机关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办理的程序:

(一)申请人员将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领、注册、年检、变更等有关资料递交省属初审机构;

(二)省属初审机构收集整理统一递交省属办证机构;

(三)省属办证机构进行审查、录入、打印后报送发证机关;

(四)发征机关审核、加具意见,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收费标准按《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证等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粤财会[1996]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于1996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省直会计证发证机关执行(广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会[1996]96号)、1997年10月2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证管理办法》(粤财会[1997]59号)、1998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会[1998]63号)等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略)

    2、广东省省属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定点培训机构量化测评表(略)

    3、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省属初审机构申请表(略)

    4、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一览表(略)

    5、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6、广东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表(略)

    7、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表(略)

    8、广东省会计人员单位变更登记表(略)

    (附件1、附件2、附件3、见附表)

    (附表4见附表)

    附件5: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   请   表姓  名:证书编号:档案号码:IC 卡 号:广东省财政厅印说明一、填表须知:

    1、本表用钢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清楚。

    2、随表附上申请人身份证或暂住证的复印件;规定的学历证书或会计从业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和会计技能考试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同时提供以上证件或证书的原件以供审核。

    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本人持有,一份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4、交本人近期小一寸正面彩色照片三张。

    5、有关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栏目,无工作单位或无主管部门者不填。

    二、办证条件:符合《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具有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书和会计技能考试合格证书。

    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后,必须在30日内,到管辖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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